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的区别,不动产抵押的特征
导读:
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的区别体现在动产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动产抵押的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不登记就无法生效。不动产抵押的特征包括从属性、优先受偿性、补充性、特定性、不转移占有五方面的内容。
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的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不动产抵押一般要登记才生效,而动产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不动产抵押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即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优先受偿性,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补充性,即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问题。
4.特定性,即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抵押标的是特定的。法律快车提醒您,抵押物的价值可以小于被担保的债权但是增大了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
5.不转移占有,即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能继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的一个显著特点。
不动产抵押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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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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