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在于合同标的物不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生效的时间一般是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质物交给质权人的时候生效。对于质押合同的里面条款不足的话那么是可以双方商量补充的。
(一)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三)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生效的时间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权利质权的生效时间
(一)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
各国一般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也有的国家只承认动产质权,对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还有的国家规定有权利质权,即以无体财产权及债券、股票等债权或股权为标的设定质权。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侵害情况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质物,不得将质物出租或提'供担保。主债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质权人应返还质物。中国民法没有使用质权概念,有关的内容均由抵押权制度统一规定。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是合同标的物不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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