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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03 09:19:29 人浏览

导读:

特殊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必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权人是善意等条件,对于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析、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当事人设立质权之后,应当按照签订的质押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特殊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必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权人是善意等条件,对于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析、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当事人设立质权之后,应当按照签订的质押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特殊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

  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二、特殊动产设立质权是如何的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三、质权的一般属性

  (一)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特殊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交付的质权是无法成立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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