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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权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02 12:17:23 人浏览

导读:

主物权主要包括四类物权,它们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和典权。主物权是相对于从物权的概念,它可以独立存在,没有从属性,其中永佃权只是我国传统民法的一个概念,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典权是我国古代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

  主物权主要包括四类物权,它们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和典权。主物权是相对于从物权的概念,它可以独立存在,没有从属性,其中永佃权只是我国传统民法的一个概念,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典权是我国古代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

  一、主物权包括哪些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物权的物权,例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物权。

  (二)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三)永佃权

  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四)典权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也就是说,无需以其他权利作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独立存在,比如某甲接受朋友馈赠的一个宠物狗,受赠人某甲对该特定的宠物享有的所有权即是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依存的,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比如前文中的某甲向某乙借钱,并把宠物狗抵押给某乙,那么,某乙对宠物狗享有抵押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其借款债权作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属于从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主物权和从物权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根据物权的不同分类方式还可以将物权分为其他种类。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主物权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法律快车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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