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导读: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在与标的物的转移、合同标的、质押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一般都是会为了设立担保而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就能够将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变卖等方式将债务的金额补上。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是合同标的不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一)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二)权利质权特点: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三)“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四)动产质权效力: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一)质押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此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只要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动产质权由质押合同设定,但是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动产质权成立。由于动产质权须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此只有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时,动产质权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交付质物给债权人占有为要件。
(二)动产质押的当事人
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也就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动产质押的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属于物上保证人。由于出质人是以其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于质权实现时质物将被处分,因此,出质人应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对质物有处分权的人。
动产质权的权利人须为主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不能成为质权人。由于质押合同是为质权人设定担保利益的,因此原则上质权人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由于质权人须占有质物,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因此质权人须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三)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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