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质权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9 08:40:52 人浏览

导读: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在与标的物的转移、合同标的、质押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一般都是会为了设立担保而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就能够将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变卖等方式将债务的金额补上。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在与标的物的转移、合同标的、质押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一般都是会为了设立担保而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就能够将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变卖等方式将债务的金额补上。

  一、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是合同标的不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一)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二)权利质权特点: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三)“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四)动产质权效力: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动产质权设立要件

  (一)质押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此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只要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动产质权由质押合同设定,但是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动产质权成立。由于动产质权须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此只有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时,动产质权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交付质物给债权人占有为要件。

  (二)动产质押的当事人

  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也就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动产质押的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属于物上保证人。由于出质人是以其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于质权实现时质物将被处分,因此,出质人应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对质物有处分权的人。

  动产质权的权利人须为主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不能成为质权人。由于质押合同是为质权人设定担保利益的,因此原则上质权人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由于质权人须占有质物,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因此质权人须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三)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规则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两者的标的物不同、抵押方式的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