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农村的宅基地,一般农村村民按照规定申请之后往往是会盖房子的,那么你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
(一)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偿取得。
农民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理由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1、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
2、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
3、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1、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2、“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一个带有限制性的财产所有权。从现行法律、法规上看,农村宅基地只准予本村民组织成员,并经审批后使用,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组织成员。有很多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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