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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7 14:01:18 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运用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其实是一个综合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担保物权应该如何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运用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其实是一个综合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担保物权应该如何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质权

  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二、担保物权应该如何分类

  (一)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三)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四)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五)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六)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一)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二)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不动产是可以适用抵押权的,但是不能适用质权和留置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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