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按份共有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 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期限也各不相同,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转让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收到转让通知后2个月内,其他标的物则为7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根据一般交易流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要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可能与第三人经过多轮要约——反要约,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转让条件并最终通过合同确定下来。
(二)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角度看,其性质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点,按份共有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转让关系,而无须转让人另为其他意思表示。当然,这种形成权是附条件的,也即其转让条件与第三人的条件是同等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都知道,物权是可以共同拥有的,共有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对于共有物的处分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那么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呢?它的行使条件又是什么呢?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关于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享有的先买权与出卖人和第三人的交易行为之间相冲突的情况的解决办法,本人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视之。《民法通则》第78条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有限购买的权利。但这条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误差
买卖使用权房屋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租赁双方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应当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
物业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较大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房产被保全后,最长需要三年的时间进行解除。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
无权处分的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进行物权处分,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