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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4 08:04:4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按份共有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按份共有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 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期限也各不相同,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转让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收到转让通知后2个月内,其他标的物则为7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生效怎么认定

  (一)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根据一般交易流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要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可能与第三人经过多轮要约——反要约,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转让条件并最终通过合同确定下来。

  (二)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角度看,其性质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点,按份共有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转让关系,而无须转让人另为其他意思表示。当然,这种形成权是附条件的,也即其转让条件与第三人的条件是同等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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