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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5 12:55:10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动产所有权的方式一般都是有相关规定的,同时也会有转移的方式。那么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动产所有权的方式一般都是有相关规定的,同时也会有转移的方式。那么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一)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一)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现法定的取回情况,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民法典》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一律以交付为准。交付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动产所有权转移规则

  (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就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的时候,都是有占有改定、指定交付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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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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