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转质权的法律特征
导读:
核心内容:转质权是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那么转质权涉及到哪些分类?又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物权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转质权,是指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或者出质权利上再设定质权。转质行为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了一个质押财产上两个质权并存。转质的实质是质押财产的转占有,在已质押财产上再次设定质权。根据是否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承诺转质,是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或者权利上再设定质权的行为。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单方面在质物或者出质权利上设定质权的行为。《担保法》没有规定转质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在承认承诺转质的同时,明确否定了责任转质的效力,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旨在体现现代物权法促进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尽其用的功能,正式承认并规定了质权人的转质权。
实务中应当准确把握转质权的三个主要法律特征:
(一)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受原质权范围的限制。由于转质权的质权优于原质权人的质权,故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之内,超出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承诺转质的法律效力。1、对于出质人来说,如果没有征得转质权人同意就向质权人进行清偿,不能对抗转质权人;出质人要想清偿债务并取回质物,应当先向转质权人清偿。2、对于质权人(转质人)来说,转质后应当受转质权的约束,除负有出质人的一般义务,还负有不得消灭其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包括不得抛弃其质权、免除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或抵销等义务。3、对于转质权人来说,取得新质权时,不仅取得一般质权人的权利,而且负担一般质权人的义务。
(三)责任转质的法律责任。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后,不但就质物因其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失以及转质权造成的损失,也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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