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法规故事:借出身份证替别人还债
导读:
出借身份证 替朋友还债
2003年3月,林小姐的一个朋友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又想贷款买车上北京号牌,便向林小姐借身份证。朋友对林小姐承诺今后贷款都由他还,林小姐想都没想就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并以自己的名义同银行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向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此后,这辆本田雅阁轿车一直由林小姐的朋友使用,可是,这个朋友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便销声匿迹了。
2004年12月12日,林小姐驾驶着自己的POLO车外出办事时,被汽车贸易公司的人员发现,随即将林小姐带至公司内,以林小姐拖欠贷款,这些贷款已由其公司向银行垫付为由,将她的POLO车强行扣留。为此,林小姐将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扣押、冻结、没收。POLO汽车是林小姐合法所有的财产,他人无权处分该车,汽车贸易公司以林小姐拖欠贷款为由滞留该车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立即返还车辆。据此,判决汽车贸易公司返还林小姐POLO汽车,并赔偿林小姐车辆的修理费、车内物品丢失、养路费、交通费、在被告占有期间违章而产生的违章罚款等共计41622.2元。
此案主审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117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POLO轿车的车主是林小姐,他人无权处分该车。汽车贸易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向林小姐追偿贷款,但其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扣留林小姐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林小姐的财产权,应当返还车辆。因强行扣留车辆给林小姐造成的损失,汽车贸易公司应当赔偿。
同时法官还提醒林小姐,她不应将自己的身份证随意借给朋友并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否则在朋友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银行贷款的债务人是林小姐而不是她的朋友,若发生纠纷,只能由林小姐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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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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