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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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且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公开、和平的控制或支配某物。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占有制度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占有制度设置了新的保护财产占有人的程序,能加强物权所有人和保证占有人根据所需选择所有人之诉或占有人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往通过债上请求权来保护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依据合同取得的占有,
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事实说和权利说。物权法采用权利观点制定了占有制度。
占有取得方式:法律行为如租赁、借贷等;事实行为如拾得物、建房产、狩猎等;自然事件如果实坠落邻居院内等。原始取得包括先占、侵占、拾得三种方式。
占有制度的三种功能:保护功能、继续功能和公示功能。保护功能是对社会和平之物的保护,即对对物的支配状态的绝对保护;继续功能就是维护继续占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既能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公示功能按照刘德宽《论占有诉权制度》所述表明本权在权利转移、权利推定、善意取得所发生的效力。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的占有形式是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包括让与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赠与和互易等;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借贷等;转移占有权的合同如加工承揽、运送,其他如质押、地役权设定等合同。对待这些占有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处理财产和占有人的关系的原则是:处分私有财产依据变更限制,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只有管理和让与权利,单纯用益权、役权有持有(占有)人,平静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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