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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0 01:27:15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附属请求权构成。附属请求权包括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原则上是封闭性的规定,但在若干场合仍会发生竞合的现象。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所有人占

  [摘要]

  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附属请求权构成。附属请求权包括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原则上是封闭性的规定,但在若干场合仍会发生竞合的现象。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但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定位与附属请求权的功能和具体规定上,有自己的特色,值得反思。

  [关键词]所有人——占有人关系;附属请求权;竞合

  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所有人对占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附属请求权。所有权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其享有物权效力的体现,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实现所有权人重新对所有物的支配。但当占有人对所有人为有权占有时,则该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德国民法所设置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主要是偏重善意占有人一方的,体现了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1].我国《物权法》及其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草案,都是将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分别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于《物权法》第34条,体系上属于第3章“物权的保护”。附属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其他请求权,规定于《物权法》第242条以下,体系上属于第19章“占有”。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和科学,值得从比较法的角度加以探讨。

  一、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构成

  所有人对无权占有人可以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最主要的方面。此外,在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同时,往往会发生所有物被毁损灭失,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费用支出和收取收益。基于这些情况而产生的请求权,被称为附属请求权或者从请求权Nebenansprüche[2].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从其文句来看,似乎可以对一切占有人适用。但联系德国民法典第990条以下的规定,将占有人分为善意和非善意,而这样的分类,永远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而言。因此,原则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3].这一点其实从德国民法典第986条“占有人的抗辩”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既然适用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那么首先需要考察无权占有人的具体类型。此外还需要探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无权占有人的具体类型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主要是在对善意占有人、非善意占有人和侵权占有人之间进行区分,以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

  (1)善意占有人。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对自身无权占有的事实,非属于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对于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的善意占有人的规定,是紧接着善意取得的规定。理解上应该认为,此处的善意占有人主要是指未能构成“善意取得”的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主要是针对动产占有外形的信赖,是保护物的动态交易。此处的善意是基于已取得物的信赖,是保护物的静态利用[4].

  (2)非善意占有人。

  所谓非善意占有人是指,在占有获得的时刻,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是无权获得占有的行为人。如果在占有获得后,获悉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也视为非善意。此外,德国民法学上还会单独讨论“诉讼占有人”。德国民法典第989条规定,所谓诉讼占有人是指就物之返还被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的当事人,也视为非善意占有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收到起诉状之后,往往会审视自身对物的占有是否有权利。因此,他必须考虑到会发生判令其返还原物的判决,从这一点讲,诉讼占有人和非善意占有人等同。德国民法典第987条、989条规定了诉讼占有人的地位,在第990条非善意占有人的规定中,也参引了这两条。虽然从结论上看,诉讼占有人属于非善意占有人是比较明确的,但德国学者还是批评这样的立法技术不当[5].

  (3)侵权占有人。

  占有人通过禁止的私力方式获得对标的物占有的,是侵权占有人。侵权占有人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地位最不利,完全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债法上回复请求权的竞合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不排斥债法上的回复请求权。比如租赁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也可以基于合同解除之后的清算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所以很难从法效果上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区分开[6].学说上认为,两者构成请求权竞合[7].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的附属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虽然看起来简单明了,其实所处理的问题非常复杂。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将物返还给所有权人并不能了事。所返还的物可能在占有人处已被损坏,而占有人也有可能自物中获取了收益,或者因物而支出了费用。因此,法律除了要规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外,还要规范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收益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8].这些请求权伴随这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产生,故称为附属请求权。

  1.因物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所有权人的请求权

  所有物在无权占有人处被毁损灭失的场合,无权占有人因其对占有所持的主观意思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善意占有人不负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规定,善意的或者未被起诉的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2)非善意的占有人和诉讼占有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0条和第989条的规定,非善意占有人或诉讼占有人,对物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或者因为过错而不能返还原物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占有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2条、第823条、第249条和第848条,以法律禁止的私力行为获得占有的侵权占有人,对于一切造成物的毁损灭失的一切事故,都需要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得发现有一种阶梯式的递进关系,善意占有人责任最轻,而侵权占有人责任最重。这体现了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

  2.所有权人的收益偿还请求权[page]

  对于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所收取的收益,不同类型的占有人承担程度不同的返还义务,这里同样存在的阶梯式的递进关系。

  (1)善意占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98条和993条第1款前半句的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未被起诉的占有人,对于收取的收益不负返还义务。但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或者过度收取收益的善意占有人,需要根据不当得利返还。

  (2)非善意占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90条、第987条和第100条规定,非善意占有人和诉讼占有人,须向所有权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收益,补偿已不存在的孳息的价值,并补偿因过错而未收取的收益。

  (3)侵权占有人

  侵权占有人是完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换言之,侵权占有人须填补所有权人一切的损失,包括赔偿所有权人可能收取的收益和所有权人不可能收取的但侵权占有人已经收取的收益[9].

  3.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可能对物已经进行了修缮、改建,从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所有人必须根据费用的种类向不同类型的占有人承担返还费用的责任。

  (1)费用的种类

  ① 必要费用。包括通常必要费用和特殊必要费用。所谓通常必要费用是指,因保持或者管理占有物通常必要的费用,如修缮费、饲养费等。特殊必要费用主要是指,发生一些特别情势而支出的费用,比如重大地震所支出的修缮费用[10].

  ② 有益费用。占有人为了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并且客观上占有物的价值也因为费用的支出而得到增加。

  ③ 奢侈费用。占有人为了个人的快乐和便利所支出的费用,是奢侈费用。至于如果判断奢侈,主要是衡量这笔费用的支出是否已经超过利用、改良标的物的必要。如果已经超过必要的利用、改良的费用,则往往构成奢侈费用[11].

  (2)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费用

  ① 善意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1款,第995条第1句,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对于奢侈费用不能请求返还。

  ② 非善意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2款,第683条和684条,非善意占有人和诉讼占有可以请求必要费用的返还,但只有成立为所有人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时为限。

  ③ 侵权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2款的规定,侵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费用和非善意占有人相同[12].

  二、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竞合

  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首先表现在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中,善意占有人无须负责,那么是否意味着善意占有人也不承担原物被毁损灭失的侵权责任呢?同样表现在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期间所收取的收益,善意占有人无须返还,那么是否意味着善意占有人也无须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呢?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与合同的规定,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与“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并存,或者在多大的程度上两者不能并存,这是需要研究的。

  (一)一项基本原则: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排他性

  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规定,善意占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返还收益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责任。据此,德国通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的规定是排他性的规定[13].因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要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和对所有权人意思的尊重[14].如果认为这样的优待规定,可以和其他规定相竞合,势必会导致这些规定被架空,从而善意占有人得不到真正的优待。

  (二)可以允许存在竞合的情形

  如果坚持认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是排他性的规定,则会导致一些评价上的矛盾。虽然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排除善意占有人对返还受益和损害赔偿的任何,但事实上还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形。另外,在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的场合,同样也存在例外的情况。

  1.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善意无权占有人对原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但在有权占有的场合,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必须依照合同法或者侵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比而言,有权占有人反而比无权占有人处境更为不利。为了克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德国通说认为,应当突破德国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的规定。

  (1)存在有效的合同约定

  如果占有人是根据一份有效的合同而获得占有权的,对于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在此不能适用。如果合同对于损害赔偿没有约定,应该适用债法上的规定,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不能用于对损害赔偿的类推适用[15].

  (2)存在有效合同,但合同已解除

  占有人根据一份有效的合同占有标的物,但合同随后解除,占有人误以为合同没有解除,从而继续占有标的物。在随后的占有期间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根据“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占有人是善意占有人,因为他误以为是有权占有,从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债法上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占有人必须返还原物,返还不能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16]. 由于两者结果正好相反,因此不能同时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附属请求权和合同解除的规定。对比而言,合同解除的规定比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更具有特殊性。所以,虽然在合同解除的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解除之后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解除的规定不能并存,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定[17].

  (3)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占有权Fremdbesitzerexze?”

  当占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场合,占有人和所有人之间可以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因此只要是善意的占有人,对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之后发生的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可以不负责。但这样一来,占有人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的处境,比在合同有效时,还要“有利”。因此,德国通说认为,应当让占有承担至少与合同有效时一样的责任。换言之,当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有过错的超越他本来以为有占有权限的范围,从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承担损害赔偿义务[18].[page]

  2.所有权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

  对于所有权人是否可以根据不当得利来绕开“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请求占有人返还收益的问题,学说上一般是区分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侵害型的不当得利,来分别探讨[19].

  (1)给付型不当得利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给付关系的场合,如何适用所有权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就存有争议。比如占有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之后双方发现合同无效。此时,占有人已经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如果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还获得收益的,应当一并返还[20].但如果是双方的买卖合同和转移所有权的物权行为都无效的场合,比如作为出卖人的所有权人是禁治产人,此时所有权没有转移,善意的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根据“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是无需返还的。如此一来,虽无法律上的原因但毕竟曾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对于收益返还来说,其地位反而不如同样没有法律上原因而且从未取得过所有权的占有人。这样的情形已经构成法律上的评价矛盾[21].为了克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德国通说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的规定,就收益返还而言,不是封闭性的,法院可以适用给付不当得利的规定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在存在有给付关系的场合,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是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来返还收益的[22].

  (2)侵害型不当得利

  原则上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是排斥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德国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相对于不当得利而言是特殊规定。但在善意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物的场合,所有权人还是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占有人返还所所得的价金[23].此外,在善意占有人消费占有物的场合,所有权人也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占有人返还。因为德国民法典第987条只是包括物的用益和通常使用,没有涉及物的消费。因此就物的消费,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总之,占有物被无权处分和擅自消费的场合,都可以适用不当得利[24].

  3.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支出的费用,除了根据“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之外,能否根据其他的规则,比如合同约定和不当得利,来请求所有权人返还呢?

  (1)合同上的请求权

  如果费用是在占有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取得的有权占有期间支出的,占有权随后消灭了,这个时候不能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25].因为费用的支出是在有权占有的场合。但如果合同对于支出费用的补偿问题没有约定,此时也是可以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规则,是起到补充合同约定的作用,只有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在所有权人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同时,才可以类推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除此之外,都应当适用合同上的约定[26].

  (2)不当得利请求权

  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原则上是排斥不当得利请求权,换言之,占有人对所有权人提出费用偿还的依据,不能是不当得利[27].但在占有人支出费用的目的没有达到,同时对所有权人又不构成无因管理,而标的物的价值又得到增加的情况下,占有人可以根据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所有权人返还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恶意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又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恶意占有人支出的费用,往往和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愿是不符的,是一种强迫得利aufgedr?ngte Bereicherung的行为。根据公平原则的考虑,所以不赋予恶意占有人不当得利请求权[28].

  三、我国《物权法》上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和返还占有物的收益、费用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解释上认为,这些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上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29].相比于德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有自己的特色之处。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定位

  德国民法典是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对于用益权人和质权人,是通过准有的方法,得以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样的立法例优点是重点突出,明确表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权的。但缺点是造成了过多的条文之间的援引,不利于整体掌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制度全貌。相比而言,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总则中集中规定了保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的各项物权请求权,似乎能够给法律适用带来方便。但问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不是能毫无疑义的适用到各类他物权呢?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30].

  1.地役权不能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由于地役权人通常不是供役地的占有人,因此不享有所有物返还所有物返还请求权[31].如果赋予地役权人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当第三人无权占有供役地时,地役权人要求该第三人返还供役地的占有之后,自然受领该供役地,而作为地役权人,又是不能直接占有供役地的。所以,赋予地役权人可以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会产生一个矛盾的结局。其次,一宗供役地上往往存在多项地役权,比如供水地役权,管线铺设地役权等等。如果承认地役权人可以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当供役地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此时哪一项地役权人可以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是有疑问的[32].

  四、结 论

  总体而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虽然有简洁明快的优点,但在具体规定上还是有值得反思的地方。首先,所有物返还请求规定与物权法总则之中,是否能真正起到一般性规定的作用,存用疑问。其次,附属请求权不是附属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是附属于占有返还请求权。在没有本权的情况下,单纯占有人即使能够行使附属请求权,在获得了占有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金、占有物的收益之后,该占有人将来还是要面对真正所有权人的追索,能否最终保有给付是一未定之数。因此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值得深思。最后,附属请求权在具体规定上没有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势必和普通的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规则大致相当。既然没有区别,仍然规定附属请求权的实际意义有多大,也是值得考虑的。[page]

  [注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0604班

  [1] 苏永钦“民法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与占有人间的特殊关系谈起”,张双根、王洪亮、田士永编《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2] 王洪亮“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23页。

  [3]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4] 苏永钦“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民法物权实例问题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5]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188页。

  [6] 王洪亮“论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王洪亮、张双根、田士永编《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7] 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43页。

  [8]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186页。

  [9] 同上注,第192页。

  [10]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11] 1992年台上字第222号判决,同上注,第329页。

  [12]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194页。

  [13]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203页。

  [14] 王洪亮,前注5文,第83、84页。

  [15] [德]M.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16] [德]D.Medicus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重印版,第399页。

  [17] [德]M.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前注13书,第113页。

  [18]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202页。

  [19] [日]田山辉明著,陆庆胜译《物权法》增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20] [德]D.Medicus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分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0页。

  [21] [德]K.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3页。

  [22]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207页。

  [23] [德]M.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前注13书,第115页。

  [24]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271页。

  [25] [德]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217页。

  [26] [德]M.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前注13书,第125页。

  [27] 王洪亮,前注5文,第82页,认为侵害型不当得利可以和费用偿还附属请求权并存。

  [28] 王泽鉴“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其后,作者又改变观点,认为可以允许恶意占有人提出不当得利请求权。参见王泽鉴,前注22书,第274页。

  [29] 苏永钦,前注1文,第143页。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7,3,294.

  [31] [德]M.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前注13书,第419页。

  [32] 程啸“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52页。

  [33]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页。

  [34] 程啸,前注30文,第54页。

  [35] 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10页。

  [36]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62页。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7,3,309.

  [38] 张双根“占有基本问题——评《物权法草案》第三十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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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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