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是如何
导读:
核心内容: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是如何?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债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用益物权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等。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是如何?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这一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同时,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除采取传统的同一性标准外,还可以采取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的认定标准。
在理论上,用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单一主体用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用益物权、个人用益物权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益物权、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立法意义。
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其他物权所不可取代的功能,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物权法形式结构的功能、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的功能、保障生存利益能的功能、弥补土地规划不足的功能。
二、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包括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研究认为,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形式,形成了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基于所有权及其权能的内涵,所有权是不能与其权能发生分离的,因此,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在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利用权的关系上,研究成果提出了不动产利用二元结构的主张,认为物权法在对不动产利用进行具体设计时应当考虑交易成本与风险、当事人的需求、法律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以物权和债权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利用权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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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
用益物权是随着人类对财产利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增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源远流长,发达甚早,但用益物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权都体现出了鲜明的特色和权利观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权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程度。
通过用益物权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用益物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已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新的用益物权不断产生,固有的用益物权因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消灭;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以不断满足人们对不动产利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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