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导读: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案例:
2006年,陈某在市内一家影院看电影。散场时,走在人群最后的他捡到一个小皮包,包里约有价值20万元的现金、存折和一些重要证件。几天后,陈某的亲戚告诉他,报纸上登出了一则“悬赏启事”:花2万元寻找这个皮包。可当陈某找到失主杨某还包时,杨某却变卦了,不肯付给他2万元酬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一方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应主动返还遗失物;另一方则认为为保管此物付出劳动,应获得一定报酬,失主应履行其承诺。
评析: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比比皆是。当事人双方理应遵从道德和法律的良知与要求,很好地解决这类纠纷。
一、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一种法定义务。否则就构成违法侵占,失主或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其返还。
二、拾得物被领取或送交公安机关前,拾得人应妥善保管拾得物。由于拾得人毕竟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不可能要求其像保管自己物品那样去保管拾得物,因此,法律只要求其以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方式来保管拾得物,如拾得丢失的自行车,应将其锁好,停放到车棚内或其他专门的存放点。但如拾得人故意损坏或者因为重大失误而导致拾得物损坏、灭失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失主或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相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既然拾得人有妥善保管拾得物的义务,拾得人对于保管所支出的费用,就有权要求失主或权利人予以补偿。这里的费用,包括保管费、为维护失主利益而支出的费用、误工费等。拾得人侵占拾得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四、失主或权利人发布了悬赏广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悬赏广告是单方要约行为,一经作出对失主或权利人便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即不论拾得人是否知道该悬赏广告,也不管拾得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是多少,失主或权利人都应该向其支付约定的报酬。但如果约定报酬不足以弥补必要费用的,拾得人还可以要求失主或权利人支付不足的部分。
当然,法律规定的只是保护双方之间最起码的公平。因此如果愿意,失主或权利人可以向拾得人支付除保管费等合理费用或悬赏广告约定报酬之外的额外报酬,而拾得人也可以拒绝接受报酬甚至是补偿的费用。
就本案而言,杨某拒绝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陈某可以请求其支付2万元的酬金。若杨某拒不支付,陈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支付。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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