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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起诉状案由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10:10:38 人浏览

导读: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相...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起诉状案由怎么写?下文将告诉你,欢迎大家阅读。

  相邻关系纠纷起诉状案由怎么写

  原告:xxxxx,女,汉族,xxxx 年 xx 月出生,住 xxxxxxxxxxx。 原告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 被告:xxxxx,男,汉族,xxxx 年 xx 月出生,住 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对原告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 染侵害;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 年,被告违反 xxxxxx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在 xxxx 小区 xx 号楼顶层私搭乱建,其封闭阳台所使用的玻璃在白天将阳光反射到对 面楼即原告所居住的 x 号楼 x 单元 x 门室内,致使原告客厅内光照强 度非常高以致日常生活无法正常使用客厅,且站在居室内阳台上正常 目测会非常刺眼,令人炫目,该程度超出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致使原 告白天必须得拉上窗帘抵挡强光(若是夏季来临必然会导致室内闷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进而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 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 1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 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 损失。”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私 搭乱建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侵 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xxx 人民法院

  原告:

  XXXX 年 xx 月 x 日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规划许可或产权证,就说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实,这样的思路是错误的,依据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是一种法律事实,需要经过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就必须予以拆除。

  从民法角度看:依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司法实践,邻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结合本案情况,如果确如原告所述情况,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司法实务中以建造程度作为是否“及时”的参考因素,如果已经建成,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及时,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对利益微小或并无利益的主张,邻地使用人应当负担容忍的义务,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诉求。

  二、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 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经现场勘查,现实建筑布局并未对原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客观上的妨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的使用价值存在后果上、范围上有危险或隐患以及客观损害的实际发生,其诉求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 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几个问题

  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违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四、请求权基础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另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看,现行法律针对相邻权,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损害防免”六项,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属司法可裁范围。

  五、证据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邻关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证明相邻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得不出清楚明确的损害结论,只有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法律规定,法庭的职责并非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实施危害不动产安全的事实,法庭也不负责宣告这些事实是否确已发生,法庭只判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支持其诉求的标准”,“是否达到必须拆除相邻房屋的标准”,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证据标准。原告现有证据缺乏可信度,与法律规定证据的质量规则相差悬殊。

  六、诉求理由问题: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内容。原告的主张意味着,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相邻人不得延伸或碰触其房屋墙体,此项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错将相邻权理解为“有权限制他人”而“没有义务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法律规定相邻各方有“限制权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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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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