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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的种类及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5:25: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

  核心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邻纠纷的常见种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共列出了四种类型: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相邻用水关系是指在相邻用水各方中,无论是地上水还是地下水,水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有权合理使用水源,任何一方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相邻排水关系是指相邻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关系。自然排水时,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低地排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有承受的义务。人工排水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过水权”,即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允许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使水流通过低地,但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水流滞于低地。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相邻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包括:第一,相邻土地通行关系,是指在相邻的土地之间,相邻一方有在他方的土地上能行的必要时,他方应予准许,造成相邻人损失的,通行方应予适当的补偿。第二,相邻土地管线设置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的土地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等管线,或虽能安设而费用过大时,有权通过他人土地而安设管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安设。第三,相邻土的建筑物营缮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疆界或近旁营造成修缮建筑物时,如有使用邻地的必要,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准许使用。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先例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包括:相邻环保关系;建筑物倒塌的防免关系;地基动摇的防免关系;业务活动危险的防免关系等。

  事实上,实践中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已远远超出上述范围。例如,相邻方有害气体、噪音入侵等产生的纠纷,已大量诉讼到法院,而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中只能引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值得我们在立法和实践中借鉴。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按照现行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系指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及其他来自于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按照德国民法规定,所有者在自己的土地限度内可随意利用其土地。据此,被害者对于消极的侵害当然也就必须忍受。但在加害者的权利行使有恶意的场合,以及被害者不能忍受此类侵害的场合,则依《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而当然可得请求排除妨害。消极的侵害和“观念的侵害”也可适用“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所谓“消极的侵害”,大抵包括日照、通风妨害、地下水之剥夺、观望妨害,因建筑物之高层化而生的电视受信妨害,以及对于土地本应受到的来自于自然界的作用之阻止等。所谓“观念的侵害”,指被害方之外的、给予被害方以影响并使其价值减少的未有“美的感受”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娼家及野外水浴场、性用品商店、尸体停置场、住宅地域的卡拉OK、废铁、铁悄、垃圾、建筑资材贮藏场等均包括在内。凡此等等,大抵有给予邻人羞耻心等心理侵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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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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