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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利不顾27年邻居情 法院判决排除妨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3:56:15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在原告房屋座向右侧外墙体后向空地延伸0.88米,该墙体前向空地延伸0.36米范围内所修建的围墙自行拆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1983年,原告张华向杨宏购买一层楼平房一座。原告房屋右侧与被告姚胜
近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在原告房屋座向右侧外墙体后向空地延伸0.88米,该墙体前向空地延伸0.36米范围内所修建的围墙自行拆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983年,原告张华向杨宏购买一层楼平房一座。原告房屋右侧与被告姚胜房屋之间相隔一宗长约8米的斜坡土质空地。空地下端是防空洞大门。防空洞门口右侧旁边有一条大型历史排水沟,原告房屋排水方向是从房屋右侧横过斜坡空地流入历史水沟。2008年2月,被告在空地上修砌起长约7米、高约1米的围墙,将围墙内空间用于饲养禽畜。因施工时将围墙横砌使之与原告房屋右侧相连,原告使用的排水沟被囊括在围墙内,房屋排水受到阻碍。在长时间的作用下,导致原告房屋墙体受潮,墙体冒水,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危及房屋安全。原告在多次申请建设局、城管局、新晃镇政府、居委会进行调解处理未果后,于2010年3月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拆除修建在原告房屋右侧的围墙,恢复原告右侧历史的排水沟和历史排水口。案件受理后,该院请新晃县国土资源局对空地进行实地核查,证明现原告房屋右侧外墙体后向空地延伸0.88米、该墙体前向空地外延伸0.36米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该院审理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原、被告相邻的空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证确认原告有部分使用权,在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未经原告同意,他人不得妨害原告对使用权的行使,故被告所修建的围墙在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部分应予拆除,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下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所建围墙妨害了原告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的部分,应予拆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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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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