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相邻关系纠纷处理途径
导读:
1、原则性规定:《宪法》第39条,《民法通则》第83条,《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
2、建设施工危险损害的处理:当危险即将出现或出现后,受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3、建设施工中相邻环保问题的处理
(1)建设施工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损害赔偿等《民法通则》第124条
(2)建设施工一方承担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业等。《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
4、因建设施工而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处理
相邻他方有权请求补偿其因损害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
5、建设施工间距导致通风、采光发生纠纷的处理: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
6、因越界建设施工引发纠纷
(1)土地使用权转让请求权
(2) 损害赔偿请求权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买卖使用权房屋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租赁双方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应当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
物业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较大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房产被保全后,最长需要三年的时间进行解除。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
无权处分的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进行物权处分,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