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案例选
导读: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被告系企业单位,在紧贴原告房屋修建房屋,挡住了原告的光线,并且被告所建房屋地势高于原告之屋,被告的员工也经常在高地势的房屋里活动,时不时地扔下物品,给原告造成危险。因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决通风采光,和遭受安全危险的问题。没有结果。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被告找当地村里书记出面调解,被告提出给原告补助一些砖块做为补偿。原告出于无奈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被告也如实补偿了原告所承诺的砖块。现原告以相邻纠纷起诉被告到法院。一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协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对于此案,笔者二审代理指出:不应驳回起诉。我们首先要弄清相邻权的性质。相邻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是随附于所有权而存在,与所有权是不相分离的。也就是说只要拥有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相邻双方就要按照有利于不动产的合理利用、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团结互助的相邻关系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无论双方是否对相邻权有过协商处分,只要对所有权没有处分,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无条件的拥有相邻权益,实际上即使房屋的所有人曾经表态说所谓放弃相邻权,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房屋所有人行使相邻权,相对方的不动产所有人同样也须按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纠纷。概而言之,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本案以当事人曾有约定,而否认原告的相邻权,并驳回原告基于相邻关系的起诉,违反了相邻关系法定的原则。有所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笔者代理意见正确,遂对一审进行了改判,支持了原告的相邻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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