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法”解更宜“情”解
导读:
如何才能更好地化解邻里纠纷,更有效地避免相邻权纠纷矛盾的发生与激化?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成功调解的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天桥区的李国才(化名)建造厂房所在的地块,与天桥区某村农民李明德、陈志友(化名)两人耕种和养殖的承包地相邻,由于李国才建厂房时不同程度上侵占了李明德、陈志友承包地旁边的排水沟并抬高排水沟底,加之原排水沟中充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致使2004年下半年,李明德、陈志友所承包土地上所种玉米及果树等农作物,绝大多数因排水不畅而水涝死亡;其池塘中养的鱼亦因水涝顺水跑掉。李明德、陈志友据此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清理排水沟,恢复原样,并赔偿淹地损失。
2005年11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李国才的行为是导致排水沟被堵的原因,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并酌定赔偿李明德2500元、陈志友2300元;后三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排水不畅是由李国才建房侵占排水沟,排水沟旁各户向排水沟内倒生活垃圾,2004 年夏季雨量很大及李明德、陈志友承包地块低洼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并判决李国才赔偿李明德1309 元、陈志友1300元。李明德、陈志友不服法院判决,向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在多次询问当事人、认真分析案情并实际勘察涉案土地以后,天桥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虽然确认李国才淤地建房侵占并抬高排水沟底是导致李明德、陈志友土地被淹的主要原因,但是赔偿数额偏低,判决深挖排水沟的可操作性差,且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被淹的问题。李明德、陈志友两人多次到法院及有关部门上访,认为李国才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的承包地无法耕种养殖,自己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继而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四处上访。李国才疲于应诉,无心经营企业,法院数次审理其与李明德、陈志友的相邻关系纠纷,矛盾不解决,诉讼就会一直进行下去。
检察机关从“情”入手,经过细致工作,2009年11月,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李明德、陈志友和李国才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对 2004 年至2009年5月前的淹地损失一次性赔偿3万元,对2009年以后至 2025年(土地承包期),每年每亩给予2000元,共12亩土地,共计 2.4万元。
因为相邻关系纠纷一般都比较轻微,冤家宜解不宜结,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双方更宜首先协商和沟通解决,需要大家更多的互谅互让,毕竟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而一旦矛盾激化,诉诸法律后,甚至形成“你告完我,我再反告你”的缠讼,同时也往往会发生判决虽然合法但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的法律冲撞情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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