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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案件日渐增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3:20:37 人浏览

导读:

阳光被遮噪音吵人起纠纷前不久,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案件的起因,源于阳光。开庭当日,原告杨女士没有到庭,出庭的是她的丈夫王凡(化名)。王凡说:2003年5月,我们搬进了现在居住的房屋,我家是纯朝东的户型,有四个居室。刚搬进去的时

  阳光被遮噪音吵人起纠纷

  前不久,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案件的起因,源于阳光。

  开庭当日,原告杨女士没有到庭,出庭的是她的丈夫王凡(化名)。

  王凡说:“2003年5月,我们搬进了现在居住的房屋,我家是纯朝东的户型,有四个居室。

  刚搬进去的时候,家里房间的视野都很开阔,光线充足。天晴的日子里,都能从太阳升起一直晒到中午。我和老伴、小孙女每天不用出门就能在家里晒太阳。生活很舒适。”

  但是,随着王先生家旁边渐渐盖起房子,他家的阳光越来越少了。

  到了2007年年底,王先生一家发现,家里只有一间卧室的一个小角落能见到很短时间的阳光了。

  王先生对生活中的变化显得很难过。他说:“我和老伴都是60岁左右的人了,家里还有个小孙女,我们每天都需要晒晒太阳。现在我们只能走很远的路去附近的公园才能晒太阳。没有阳光,对我们的生活和心情影响都很大。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我们有相关的权利,既然法律给了老百姓支持,我们就想讨个说法……”

  为了讨要“阳光权”,王凡一家把遮挡阳光的四座建筑的产权人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由于王凡当庭向法庭申请对其家中的日照时间进行测绘而测绘结果对该案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当天法官对该案并没有宣判。

  据主审该案的陈法官介绍,近年来,东城区法院审理的相邻权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城市越来越拥挤,尤其是在一些平房密集的区域,相邻关系产生纠纷较多。纠纷类型主要有采光、排水、通行、噪音等。

  与王凡家情况不同,但却一样烦心的还有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卞阿姨。

  卞阿姨刚搬了新家,本来一家人正沉浸在乔迁的喜悦中,但没住几天后发现,周围邻居家每天都不定时地发出很多噪音:白天天刚亮就开始有巨大的装修声,到了晚上八九点还不停;到了深夜,又传来巨大的音乐声……

  卞阿姨的老伴有高血压,每天被吵得睡不好、吃不香。卞阿姨很为老伴担心,自己也休息不好。卞阿姨搬家才不到两个月,人却瘦了五斤。

  因为噪音,卞阿姨一家的正常生活很受影响。

  “我听说国家有法律规定,装修不能一天到晚没个停,邻居之家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噪音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我准备先跟物业公司说一下这个情况,让他们帮忙解决问题。如果不行,我就去法院起诉。”卞阿姨说,“本来大家都是邻居,应该互谅互让,可是如果天天这么吵,我们实在没办法忍受下去。”

  因为噪音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频频发生。

  还是在北京,由于五环路的噪音严重干扰了某单位宿舍百户居民的生活,宿舍区120多户居民将承建五环路的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7月,111户居民通过调解方式获得了赔偿。今年5月初,剩余10多户居民也领到了胜诉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承建五环路的公司为居民安装隔挡窗,并赔偿每户3000元。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扰民不能因建设道路行为的合法性而免责……四原因导致相邻纠纷增多

  《物权法》实施后,相邻权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相邻关系纠纷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针对相邻关系纠纷进行了一次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5月5日,海淀区法院新收相邻关系案件113件,较去年同期的100件增长了13%。从案件类型来看,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问题上,采光、漏水、噪音等问题逐渐为当事人所重视。

  北京市律协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律师说,早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即对相邻关系作了相应规定,因此物权法实施前后,上述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均有发生。上述杨女士的案子即为典型的侵害权利人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纠纷。

  蔡律师认为,近年来相邻关系纠纷逐渐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利用物的频率不断增加。此外,由于法治的推进和物权法的逐渐普及,物权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权利在不断行使过程中不管是权利人有意还是无意均会触及到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权利人也会采取相应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冲突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海淀区法院法官在对近三年来的相邻关系案件进行分析后则发现,此类案件增长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发展在追求高效益的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对群众的利益有所忽略。

  由于市政建设整体规划的不足,往往会给邻里关系的紧张埋下隐患。例如采用玻璃幕墙材料的建筑物,在考虑美观的情况下却忽视了玻璃反射等因素带来的光污染;住宅楼的间距没有达到国家标准,从而出现采光不足的问题等等,都会引发相邻关系诉讼。

  二、群众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对个人权利的理解存在片面性。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片面性。绝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在自家的范围内行使权利都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这种想法使得多数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例如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往往忽视相关相邻权益的“容忍”和“限制”义务,从而导致邻里间矛盾的产生。

  三、邻里之间沟通减少,关系疏远。

  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邻里间沟通减少;另一方面,房屋出租越来越多,人员流动性较强。因此,当邻里间发生漏水、噪音等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邻里矛盾得不到及时的梳理和化解,长此以往,积淀的矛盾便会使邻里纠纷一触即发。

  四、社区调解力量薄弱,邻里纠纷化解不及时。

  随着商品房买卖和租赁市场的火热,社区居住人员日趋复杂,且流动性大。而传统社区生活中作为主要调解机构的居民委员会却未能随之发展壮大,组织建设薄弱,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日渐弱化。取而代之发展起来的物业公司由于与业主之间大多存在利益冲突,对业主之间发生的邻里纠纷避之唯恐不及,尚不能发挥化解纠纷的作用。因此,绝大多数邻里纠纷因不能在萌芽阶段得到妥善处理,终积小怨成大恨,被诉至法院。相邻关系纠纷以“和为贵”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每天的生活都要跟邻居发生直接、间接的联系,都会涉及到采光、噪音、通行等问题。如果在相邻关系中遇到麻烦,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大家的心情和居住舒适感。

  如果遇到相邻关系的纠纷,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蔡律师说,物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纠纷都是正常的。关键是在纠纷产生后,应当采取何种合法恰当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中国自古讲究和气生财,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基于此,物权法确定了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物权法还强调首先适用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当地习惯解决纠纷。

  产生纠纷后,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纠纷。这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互相商量着办。

  2.通过民间的调解委员会或德高望重者作为中间人调解解决纠纷。

  3.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纠纷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俗话说得好,“抬头不见,低头见”,蔡律师建议,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以双方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为宜。当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也不并是什么坏事,至少在法官公正判决下,当事人双方可以得到相应的法治教育。

  蔡律师还说:“为避免相邻关系纠纷的大量产生,建议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做好纠纷产生前的工作,社会各界尤其是媒体应加大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工作,使得物权权利人均知晓自己的权利范围,明确行使权利时应当受到的限制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在知己知彼的前提下,矛盾才会减轻,纠纷才会解决。”

  延伸阅读——

  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有哪些类型?

  相邻关系是对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内必须容忍他人(相邻权利人)对自己物的利用;从另一外角度看,相邻关系又是对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扩张,物权人在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内可以要求相关的其他物权人为自己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我国《物权法》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相邻关系》,共九条,主要涉及的相邻关系类型如下:

  1.用水、排水和自然流水的利用和排放(物权法第86条);2.土地利用便利(物权法第87条);3.建造和修缮施工便利(物权法第88条);4.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保证(物权法第89条);5.固体废物弃置及有害物质排放(物权法第90条);6.危险的防免(物权法第91条)。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物权法第84条)。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首先适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对于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造成损害的,还规定了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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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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