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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0 17:03:12 人浏览

导读:

从1978年到2007年,中国改革开放走过了30年辉煌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七大对改革开放作了大跨度的回顾,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1].土地物权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

  从1978 年到2007 年,中国改革开放走过了30 年辉煌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七大对改革开放作了大跨度的回顾,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1].土地物权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其构建与发展是如何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影响,又是如何反映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物权法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因为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有关土地归属和利用的种种设置和制度运行,便始终与社会安宁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社稷的兴衰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2].作为“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3],在30年的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土地一直是核心问题,改革开放的第一个突破口就是选择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土地问题一直是焦点,我国土地物权制度构建与发展的中国特色就体现在实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结合、实现了提高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结合。

  一、中国特色土地物权体系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和市郊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与这种公有制相伴随的,是计划经济和“一大二公”体制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以及土地无偿无期使用和土地权利非市场化的制度。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是指土地使用权不脱离所有权单独存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土地,而国家并不尊重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反而有干预土地使用关系的无限权力[4].这种土地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在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让农民吃不饱、穿不暖,为了挽救中国,小平同志为改革开放选择的第一个突破口就是在农村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实践早已证明这一改革伟大的历史意义,农民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焕发了生机和活力,粮食连续4 年丰收,国家和农民都从中获得了实惠,国民经济开始复苏,改革开放取得了开门红,也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在农村改革取得了重大胜利以后,改革开放的重点又回到了城市,土地问题同样是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引进外资开办工厂需要土地,但过去的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土地制度无法解决外商使用土地的问题,来投资的外商如何取得土地权利是当时引起重大争议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后的办法是借鉴香港的经验,进行土地使用权批租制度。根据香港的经验,75 年的土地批租期相当于三代人同时共存的年限,可保证父、子、孙三代人的利益共享和利益衔接,足以令投资者满意[5].同时这样的办法,也可以避免关于社会主义属性的争议。通过几年的试点后,1990年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此为标志无偿无期无流转的土地计划使用制度转变为有偿有期有流转的土地市场制度。

  在农村与城市进行的这两次土地改革,建立了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土地改革路径,也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体系的基础。土地物权制度是法律问题,但首先是政治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除了对土地的性质、土地物权的性质有着深刻了解,还要对中国国情进行深入的分析。首先,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任何国家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同时土地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具有稀少性,其归属和利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6].其次,土地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也具有财产权的特性。一是互换性,即可以发生财产形态的转换,土地物权既可以选择物权形态,也可以选择股权形态、债权形态去实现它的效益和利益。二是流通性,不流通的土地物权严格说没有什么真正价值,“它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7].土地物权只有当它可流通时才有真正的财产权属性,也只有在流通中方能增值。但流通也可能带来流失,也可能带来权利人财产权的丧失,而土地物权又是所有人(尤其是农村人口) 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过度的流通就会带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丧失,带来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再次,中国有着特殊的国情。我国人口众多,虽幅员辽阔,但可利用面积相当有限,因而土地负荷沉重。尤其是人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加上长期以来的土地破坏、土地浪费、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我国存在严重的土地危机。而且,在我国历史上,土地问题一向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一个焦点,而土地问题上的矛盾与冲突又常常导致社会动乱乃至政权更迭。因此,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必须做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与坚持改革开放的结合、提高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结合。

  要实现这两个结合,在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时:

  第一,必须坚持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属性。首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只能由国家和集体取得所有权,从而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其次,坚持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属性,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土地私有化带来的隐患。土地私有化带来的主要隐患是土地兼并,“毫无疑问,私有化将加速农民失去土地,因为农民一旦面临生病、灾害和孩子上大学时通常只能廉价出卖土地以济一时之需”[8],于是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这会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一旦出现大的突发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再次,坚持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属性,能够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由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国家能够更好地规划土地的使用,保护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保持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二,土地物权的互换性和可流通性通过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来实现。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公有属性的同时,必须实现土地物权的互换性和可流通性,这是市场经济本质所要求的。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创建开始,我国就选择了通过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来实现土地物权的互换性和可流通性的发展路径。通过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实现了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解决了这些农地的流转问题。通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解决了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筑自己住宅所需用地问题,实现了农民私有房屋的流转。通过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解决了建设用地问题,实现了城市房地产正常发展。通过建立地役权,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从而实现整个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page]

  第三,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既要促进社会发展,又要保障社会稳定。这也是“把提高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9]的在物权法上的体现。具体来说,就是既要允许土地用益物权的流通,但又要对流通的范围加以限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不允许流通,势必影响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也会造成农民抛荒现象的蔓延,但是如果过度放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范围,由会造成农村无地农民的增多,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中国特色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物权体系的基础,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建立在公有属性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之上的。

  首先,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45 条的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但是权利的行使并不等同於权利的归属;权利归属的单一性并不妨碍行使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10]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都由国务院来进行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实践中我国采取的是一元制下的“单一代表、分级行使”的制度,而地方政府的行使权不是以所有权代表的资格为基础,而是以所有权的代表即国务院的授权为基础。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物权法》第60 条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间,不存在派生或隶属的关系,它们之间也不存在等级差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这两种土地所有权的规范和调整毫无差别。一般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这是因为,首先,国家所有权具有全民性和单一性,它代表范围广泛并且是全局性的社会利益,而集体所有权具有团体性和分散性,它代表的是范围较小的局部性社会利益;其次,集体土地的使用、处分,与国家的农业战略和农业政策密切相关,而农业战略和农业政策又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由于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团体性和分散性与社会的全局性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因而有必要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理由,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适当的限制[11].根据《物权法》第46 条的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在集体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藏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限制。

  第三,土地所有权流转的方向是单一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唯一的流转方式是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唯一理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任何国家建设需要,城市发展似乎都可以扩张解释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实际上是源于《土地管理法》第45 条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一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两个行为适用一个标准同时进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于国家土地规划管理所调整的活动,审批的目的是为了对耕地实行特别保护,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就可以同意。而征收集体土地则涉及到财产权利的转移,而且这种财产权利的转移严重影响到权利主体的生存和生产,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是无权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放弃自己的权利。《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民法学者呼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但为了《物权法》能够及早出台,《物权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但中国特色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不能一直逃避这个问题。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不同利益群体的重大利益冲突,立法者不能试图用“一些模糊的语言来摆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12] ,因为这种模糊语言只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中国特色土地物权制度的发展必须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以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要求,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中国特色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物权制度的重点,土地物权的互换性和可流通性是通过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来实现的。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实现了提高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结合,充分体现和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历程。2007 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其中最能反映中国特色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标志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的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它的产生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的”[13].它主要是依靠农民群众的力量推动逐步建成,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路径。首先,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其法律性质发生从债权向物权的转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初期,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债权,“这样的权利就比较容易受到集体,乃至乡、镇行政人员的干预,甚至不断增加名目繁多的”税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活力逐渐削弱。”[14]反之,如果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种用益物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干涉。1986 年制定《民法通则》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于“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可以说具有物权倾向,2003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但这个物权的权能并不健全。2007 年《物权法》则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代替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涵盖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地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中,系统地构建了具有完整物权权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制度既适应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又确保了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page]

  我国地少人多的国情决定了每户农民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少无法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青壮年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不仅影响到农村土地规模化发展的程度,而且还要导致大量土地抛荒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又必须适度,因为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基本的生产资料,还是基本的社会保障手段。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民虽可以进城择业,但因缺乏必要的文化素质与专业技能等,只能做一些城里人不愿或者不屑从事的职业。即使如此,城市经济一旦出现问题或者城市居民就业紧张,农民时刻面临被“清退”或“排斥”的就业风险[15].而且城市居民下岗后,政府可给予“再就业”或救济金的帮助;失去劳动能力的还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到了一定年龄就能够领取养老金。农民工失业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后,就只能回到农村,从土地获得保障。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制度必须保障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能。为了既满足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又确保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不受到影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如下制度设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通,但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入股则作出了限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16].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旦入股后的公司发生破产情形,则也会导致土地承包权人丧失这项权利。所以,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根据十七大精神的要求,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传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17]所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展上,还必须继续统筹兼顾规模化经营和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现在成都、重庆两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正在进行试点工作,力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改革上取得突破[18].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也要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保障社会稳定。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矛盾: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之间的矛盾;宅基地使用权流通与限制土地兼并之间的矛盾;农民房屋私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公有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又要体现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这些矛盾的解决办法,目前体现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构建中的就是如何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物权法》制定之前,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和流转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在坚持一户一地的原则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限制流转到城市居民手中,其次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19].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通过一户一地原则的规定既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又能够防止农民占用过多宅基地,从而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通过限制流通既允许流通又防止出现土地兼并。但这一规定却又严重影响到了农民私有房屋的正常流转,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却又并无禁止农民处分其房屋的规定。因此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是否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反对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观点认为:放开宅基地交易与宅基地分配制度互不相容[20];放开宅基地交易有利于土地向社会强势集团集中[21];放开宅基地交易会引发流民潮,影响社会稳定[22].赞成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观点有:农村房屋买卖有着现实必要性,不是法律能够禁止的[23];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很难完全得到执行,还不如考虑到群众的需要给予适度的放宽[24].由于讨论很激烈,而且在既有的制度前提下,无法在短时间得到比较一致的意见,所以在2007 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没有任何制度完善和创新,只是平移了《土地管理法》的“急就章”式的法律条文,宅基地使用权面目模糊所导致的问题被小心翼翼地回避。为了物权法立法的进程而牺牲了制度创新,但是物权法不可能永远回避这一难题,既然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无法实现利益平衡,就要开始对制度的前提进行审视,思考是否需要重新构建制度前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是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大讨论中对于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都没有提出异议。而以一户一地和无偿取得为原则的宅基地分配制度,是否真应该像学者们所说的“在维持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尚无分歧,至少没有显性分歧”[25]? 现在也应该对此提出怀疑了,特别是以户为单位和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适用已经产生了严重冲击,以一户一地的分配原则合理推出了“增户则增地”的再分配制度,又由于土地是无偿取得的,于是立个户头就能免费分取一块土地。这一错误的分配制度,引导中国农村家庭的建设误入歧途,两、三口人的小家庭随处圈地,反正无偿供应,不圈白不圈。农村人口因城镇化趋势而逐渐减少,农户数量却迅速攀升,自1999 年至2002 年,农民数量下降1.6%, 农户数量却增加1.1%[26].《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本来规定2000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应控制在2.05 亿亩,可是截至1996 年10 月31 日,该数据即已突破2.42 亿亩,人均用地192 平米[27].在农村人口不断下降的趋势下,宅基地突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可以说,现行的宅基地分配制度是耕地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必要把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来考量,根据现在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地少人多,用地紧张的国情,根本就不应允许随处挖一大块田地建一层颇有气势的平房然后配上一溜宽敞的牛栏猪圈,里面住上两三人,而应该引导大家庭集中财力在一处宅基地向多层建筑发展。因此,中央早就要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28].所以,中国特色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首先要对宅基地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突破一户一地原则和无偿使用原则,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宅基地分配制度。[page]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充分体现出我国土地物权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受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影响,同时又是反映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土地物权制度符合中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并促进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充分体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土地物权制度中坚持土地公有制,确保了最重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实现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充分体现了提高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的结合。在土地用益物权流通制度的设计上,既考虑到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又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问题上物权法是非常谨慎的,充分考虑到了国情,在试点中前进,既鼓励规模化经营和节约使用土地,又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充分体现了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但改革开放30 年的伟大历史进程告诉我们,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的发展也永无止境,必须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发展,去解决社会实践中已经存在和仍将不断涌现的问题。

  Abstract :TheChinesecharacteristicsocialismlandrealri ghts ystem‘sconstructionandthedevelo pmentarefollowin gtheentireprocessofreformando pen policy.IthascomeundertheChinesecharacteristicsocialismroad ’sdecisiveinfluence,re flectingandservin gtheChinesecharacteristicsocialismroad.Theanal ysisonthelandrealri ghts ystem,thelandown erships ystemandthelandwiththe profitrealri ghts ystemma ymanifesttheessentialrelationshi pfull y.

  Keywords :Chinesecharacteristic;socialism; propert yri ghtslaw

  注释:[1]胡锦涛。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07-10-15.

  [2]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M]. 人民出版社,1972.109.

  [4]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0

  [5]柴强。 各国(地区) 土地制度与政策[M].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12.

  [6]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2.

  [7]江平。 不动产物权立法的难点[A]. 吴敬琏,江平。 洪范评论?第2 卷第3 辑[C].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8,6.

  [8]孟勤国。 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J]. 法学,2004, (2) .

  [9]胡锦涛。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07-10-15.

  [10]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5.

  [11]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9.

  [12]江平。 不动产物权立法的难点[A]. 吴敬琏,江平。 洪范评论?第2 卷第3 辑[C].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8,6.

  [13]王西玉。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深化农地制度改革[J]. 中国农村经济,1999, (1) .

  [14]杨立新,袁雪石。 关于完善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几点思考[A]. 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民商法研习丛书) [M]. 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4.157.

  [15]曹诗权,朱广新。 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J]. 法商研究,2001, (3) .

  [16]黄松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司法解释导读与判例[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419.

  [17]胡锦涛。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07-10-15.

  [18] 21 世纪经济报道[N].2008 205205 (9) .

  [19]韩世远。 宅基地的立法问题[J]. 政治与法律,2005, (5) .

  [20]孟勤国。 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J]. 法学评论,2005, (4) .

  [21]孟勤国。 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J]. 法学评论,2005, (4) .

  [22]温铁军。 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M]. 三联书店,2005.166.

  [23]韩世远。 宅基地的立法问题[J]. 政治与法律,2005, (5) .

  [24]江平。 不动产物权立法的难点[A]. 吴敬琏,江平。 洪范评论?第2 卷第3 辑[C].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8,6.

  [25]孟勤国。 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J]. 法学评论,2005, (4) .

  [26]党国英。 农民住房为何蚕食耕地[EB/OL]. 正义网,www. jcrb.com.cn,2005 -07-29.

  [27]朱冬亮。 社会变迁中的村级土地制度[M].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230.

  [28]中共中共,国务院。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R].2005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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