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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按揭方式完善法院强执机制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0 16:55:26 人浏览

导读:

论文提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任务日益艰巨,其中以拍卖、变卖为依托的现行执行变现机制功能单一、缺乏活力,已难以满足现阶段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现行执行变现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本文针对

  论文提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任务日益艰巨,其中以拍卖、变卖为依托的现行执行变现机制功能单一、缺乏活力,已难以满足现阶段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现行执行变现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本文针对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现实困境,提出引入按揭方式充实执行变现机制的完善之道,并对新旧方式如何融合统一,有序高效运转提出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执行变现机制 拍卖 变卖 按揭方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也是层出不穷,呈暴发增长态势。反映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上,就是“执行难”现象突出,固有的执行理念、执行机制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执行需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方式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执行工作方式,不断探索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工作方式,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有很多,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保全之后,如何变现便是其中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现行执行变现方式为“拍卖”、“变卖”[1],但在司法实践中,现有执行拍卖、变卖机制存在着种种缺陷与不足,尚不能完全适应当今执行工作的需要,也不能完全满足公平公正与执行高效的要求。
 
  一、现实困境:现行执行变现机制存在缺陷

  现行司法环境和政策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资产的处置,不论是拍卖还是变卖,就其交易方式而言其实只有一种形式,即“现钱买现货”。这种单一的交易模式,有着浓重的职权主义痕迹,执行权被认为是以行政权为基本属性,又兼具部分司法裁决权的一种权力[2],长期以来都是人民法院主导强执资产的处置,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对抗,极易衍生执行不公、效率低下,最后矛盾和不满又转嫁至法院,形成恶性循环。

  (一)现行执行变现机制在公平公正方面的缺失

  1.难以避免利益同盟和暗箱操作。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对财产评估、拍卖与变卖的选择、具体操作流程、机构选择甚至费用收取等皆做了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有效的消除了以往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程序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现象。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拍卖竞价方式去体现价高者得的公平交易原则,然而,由于信息条件、融资条件、降价政策条件、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关联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不对称性,实际处置过程中,利益同盟和暗箱操作的弊病仍然很难消除。

  2.债务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不平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解释,在同一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债务人具有缺失资金的先天本质特征,国有金融机构又不可能为被执行人提供贷款支持,导致这种理论上的平等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在处置法院强执资产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或其他竞买人形成同盟,暗箱操作形成流拍、压低价格而执行债务人根本无力对抗。

  (二)现行执行变现机制在执行效率方面的不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规定,强执实物资产流拍而债权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3],不动产流拍的甚至要经过三次拍卖[4]。繁琐漫长的程序是保证执行拍卖程序公平公正的需要,同时又不可避免的降低了执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公告刊登的报纸受众很小,对于人民法院张贴的公告也是鲜有人问津,受信息条件的约束,执行拍卖中很多财产缺乏有力的竞买人。对于某些特定的强执资产,如某行业机械设备,可能执行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根本没有竞买需求,被执行人有需求却无力竞买,导致有价资产多轮无谓流拍,既降低了执行效率,又影响了执行效果。

  二、完善之道:引入按揭方式充实执行变现机制

  导致现行执行变现难的根源在于有效竞买力不足。其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如信息不对称、融资困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对立、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关联等。在信息条件短期内难以改善、社会成员利益关系难以调控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高效的融资平台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完善之道。

  (一)在执行程序中引入按揭融资的必要性

  1.引入按揭方式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平衡,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平与公正。由于在资金方面的弱势,执行债务人即被执行人在执行变现中处于事事被动的境地,即使债务人认为其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在拍卖与变卖中债务人也处于无力对抗的境地。引入按揭融资,只要符合条件,债务人也可以申请按揭贷款,这样可以有效的缓解债务人的资金困境,极大的强化其对抗手段,甚至促成案件走向自动清偿。引入按揭机制加强了债务人对竞买人或其他购买主体的制约,必然更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实现。

  2.引入按揭方式有利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引入按揭融资,可以极大的提升债务人的对抗能力以及对抗积极性,使得债务人对查、扣、冻财产处置的监督更为有力;另一方面,在按揭贷款的帮助下,债务人获得了资金支持和进一步的缓冲期,更有条件选择主动清偿债务。因此,按揭融资的引入既能强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能有效避免司法腐败,进而提升执行效果。推行对抗模式本质上是执行理念的重大革新,执行变现机制由职权主义主导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必然有利于人民法院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漩涡中抽身而出,在获得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全面提升的同时,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引入按揭方式有利于降低竞买门槛促进交易成功,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成功率。一方面,引入按揭方式可以降低购买强执资产的资金门槛,让更多有购买意向的人成为竞买人;另一方面,引入按揭方式增加了竞买人的支付手段,更有利于促进交易成功。执行是对生效文书所载权利的实现,故执行并非重于价值判断,而是强调行权的主动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的优先性[5]。引入按揭融资,能有力的提高人民法院强执资产首次拍卖的成功率,有效避免流拍,使大量的资产变现免去反复拍卖之苦,从而缩短拍卖周期,简化拍卖流程,提高执行效率。[page]

  (二)在执行程序中引入按揭融资的可行性

  1.在执行变现中引入按揭融资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均规定了“拍卖”、“变卖”的执行变现方式,对按揭付款的方式整个民诉法都没有做禁止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按揭付款的方式亦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于市场经济中已经广泛运用的按揭融资方式,人民法院加以采用并不存在法理障碍。如果引入按揭方式确实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且其能够合法合理高效运作,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执行中加以应用。

  2.在执行变现中引入按揭融资存在一定的制度基础。按揭贷款作为国际上房地产市场中普遍应用的融资形式,对我国改革开放后房地产业的催生和迅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内经历数十年的发展完善,按揭贷款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成熟的商业运行模式,具备自成一体的风险控制机制。从本质上说,把一种发展成熟、制度完备的商业运行模式直接嫁接或移植运用于有严格法律、政策界定的法院强执资产处置,并不意味着法理或司法实践的改变,我们的着眼点首先是司法实践与当前经济大环境的相互适应,其次是利用经济配套手段,服务于司法实践充分揭示资本的自然属性。

  3.在执行变现中引入按揭融资存在一定的社会基础。目前,国有金融机构尚无为被执行人或其他第三方竞买人为竞购强执资产提供按揭贷款的先例,看起来将按揭方式引入执行变现程序有着天然的限制,似乎短期内难以逾越。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各种民营资本、基金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人民法院有与民间资本合作的空间和可能。

  三、运行模式:按揭方式与传统方式一体化运作
  
  总体思路为,在不改变现行处置方式和程序的情况下,把按揭贷款设计为强执资产处置的捆绑式增值服务流程,与原有处置形式形成一体化运作。该做法主要是为了规避现行司法体制、政策瓶颈和程序局限,以现行执行变现机制为依托,使按揭融资的运作获得切实的可操作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具体实际,通过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各种民营企业、基金组织磋商,建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揭贷款专项基金,切实保障执行变现中的按揭贷款资金来源。对于专项基金的运作,人民法院对运转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为专项基金提供司法保障和信誉支持。在该环节,人民法院对于创建专项基金的合作企业的审查以及监督指导是关键。当然,人民法院与合同对象签署项目合作文件,在立项过程中可能遇到政策瓶颈和审批障碍,该问题需要经过多方协调解决。

  (二)按揭融资的适用范围

  1.专项基金组织负责对按揭贷款的发放进行审查。按揭方式作为一种成熟的投融资组织形式,对贷款主体资格、资质的审查是必经程序,基金组织的审查既是对自身业务负责,也是为法院强执资产竞买人的遴选增加了一道保障程序。按揭贷款的保障主要在于强执资产的抵押、质押,所以其审查主要依据强执资产的种类、性质、价值进行,按资产价值比例确定可提供贷款的额度[6],再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结合贷款额度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贷能力进行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发放按揭贷款。

  2.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给予指导意见。经过之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当事人的信用、人格等状态有了一定的掌握,专项基金组织在收到当事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先向人民法院征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反馈相应信息,积极帮助专项基金规避风险。对于无理取闹、借非正常信访干扰司法公正的当事人应重点关注,坚决不予发放按揭贷款。

  (三)专项基金组织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专项基金组织的合作定位和合作方式,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不直接参与按揭贷款的发放与收益。具体而言,专项基金按揭业务的开展以及产生的利润与风险,由基金组织自负;人民法院既不参与盈利分配,亦不参与风险承担。人民法院起居中督导的作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按揭贷款的发放和融资流程,确保按揭方式的引入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运转,并且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

  (四)嵌入式按揭方式具体的运作流程

  当强执资产进入执行变现程序之后,按揭融资机制进入激活状态,按揭贷款的发放程序依据贷款申请人的申请而发动。

  第一步,人民法院审查阶段。法院主要审查按揭贷款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强执资产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按揭贷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专项基金组织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向专项基金组织反馈相关意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形成资源垄断,专项基金组织不得作为竞买人参加强执资产的拍卖竞价。

  第二步,基金组织审查阶段。由专项基金组织根据强执资产的种类、性质以及评估价值确定贷款额度,结合该额度审查按揭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以对放贷风险进行评估,认为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则发放按揭贷款。

  第三步,按揭贷款发放阶段。首先办理强执资产抵押、质押手续。在按揭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由贷款申请人(可能的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方买受人)指定将抵押、质押财产以合同方式让渡至专项基金组织名下,人民法院将相关材料附执行案卷。然后由专项基金组织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收取利息,自负盈亏。

  第四步,按揭贷款收回阶段。按揭贷款人如期还款后,专项基金组织应当及时为按揭贷款人办理抵押、质押财产的过户、变更程序。若按揭贷款人未能如期还款,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抵押、质押财产。因为之前以及经过了严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控制,应该极少出现按揭贷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即使出现,因为贷款额度的限制,专项基金的损失也可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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