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常见的担保方式
导读:
一般来说,城投债都有担保,最常见的方式,是以BT协议做质押担保;和当地其他城投企业互相担保;以土地使用权做担保。
以BT协议做质押担保,即城投企业和当地政府或某政府部门签订BT协议,城投企业承建项目,若干年后政府支付企业一定金额。
如09津城投,发行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23日签订了采购协议,协议约定,天津市建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发行人采购项目设施,同时,天津市建委将从2008年至2017年分10年,每年在12月31日前,一次或多次向发行人分期支付共计195.33亿元的政府采购款。
这一方式,被业界认为是地方政府对债券的变相担保,也被视为是相对有效的一种担保方式。
然而,这一方式,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并不完全相同。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城投企业调研时,可以看到内部的相关文件,如BT协议合同如何签,是不是很严谨。不同城投债的BT协议,其具体条款不同,对投资者的保障也不同。而这些条款,散户自然看不到,不去企业调研的机构投资者也不一定看到。
从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地方政府出具的协议,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某研究公共财政学的教授告诉记者,这种BT协议,多为当地政府用预算外资金签订,它的法律性法规性较预算内资金弱一些。此外,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力签,取决于地方政府赋予它的职能和权限。中央赋予省级比较灵活的管理权限,所以各省另有关于投资管理项目和预算管理的文件,不同省份市级政府的权限,千差万别。
上述公共财政学教授说道,用预算外资金投资BT项目,有另一个变数。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有向预算内转轨、并轨的趋向。并轨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块一块改动。在预算化管理过程中,是否有新的规章制度约束,则不得而知。
此外,变相担保的实质,是悬在各地政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春宝律师告诉记者:“地方政府给企业担保,肯定是违法的。但像09津城投一样,以合同权利质押,是可行的。对这个公司来说,它已经取得债权,或者说合同权利。这个权利可以质押,这是合法的。”
前文所提到的打捆贷款,其遭遇可作为前车之鉴。2006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签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紧急文件叫停打捆贷款。
《通知》指出,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和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但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当时,多家媒体报道这一事件,并指出,五部委紧急叫停打捆贷款,主要是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同时也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等因素的考量。
和当地其他城投企业互相担保(如08渝交通债和09渝水投债互相担保;08云投债和08昆建债互相担保;09渝地产债,由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评级公司在评级时,不会予以增信。
在某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看来,这是最无效的方式。像08渝交通债和09渝水投债,其支撑实际上都是重庆市的财政,它们的互保没有意义。
而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其面临的问题,和前述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注入一样。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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