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权取得标准:交付主义
导读:
核心内容:较之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航空器物权登记,物权登记尤其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谓物权法草案的一项创新。将机动车物权登记纳入物权法体系,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通过一起案例说明机动车的登记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海宁人杨某分期付款买了一辆新车,约定分三年还清,每月还贷4500余元。2012年7月,杨某将此车转让给郑某,转让费为10万元,转让后车子的剩余抵押贷款由郑某负责归还。当天,杨某便将车子交付给郑某使用,而车子却仍登记在杨某名下。岂料,随后杨某因民间借贷被告,法院查封了车子。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郑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车辆解除查封。法院裁定驳回了郑某的执行异议。2013年4月,郑某不服裁定向海宁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车辆归郑某所有并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理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转让车辆达成合意,购买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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