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 > 物权概述 > 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

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8 13:56:19 人浏览

导读:

一、换届选举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2、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

  一、换届选举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2、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注:业主委员会应将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

  二、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本届业主委员会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一般3-7日)。

  三、候选人报名及公示会议材料。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一般为3-7天),同时,公示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四)选票(样本);(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四、验核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及资格条件。本届业主委员会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五、公布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六、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3-7日。

  七、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并公告相关材料。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三)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四)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八、制作投票箱、发放表决票。本届业主委员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

  (注:(一)关于投票箱的制作。1、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作投票箱,每个投票点设置一个投票箱,所有表决票均投入其中;也可以根据需表决的事项在每个投票点设置多个投票箱。2、原则上在固定的地点设定投票箱,不设立流动投票箱。3、每个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5㎝。

  (二)关于表决票的发放。表决票应交给业主,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如收到表决票的是非业主使用人时,应告知非业主使用人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九、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本届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人员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

  (注:1、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不能担任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等工作;2、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之内,1500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3、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在筹备组、业主代表与县、区房管部门三方见证下共同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4、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具业主的产权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书面的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十、开箱验票,确定会议结果。投票结束后,在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本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会议结果。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选票,才能当选。

  (注:开箱验票后,将所有的表决票当众密封完毕,并存档。)

  十一、公示会议表决结果。本届业主委员会于开箱验票的次日将业主大会会议的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一般是7日。

  十二、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十三、工作交接。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十四、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房管部门备案。

  (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十五、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自房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注意】①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②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指导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③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④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