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导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财产的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移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是不知情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取得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时必须对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如果知情,受让人需要返还取得的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而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则其就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善意是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占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恶意是指知道且应当知道占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人善意但无偿取得该动产时,原所有人可以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
第三人善意且有偿取得该动产时,如果该物脱离原所有人是出于原所有人自愿,我们称之为占有脱离物,此时原所有人不能行使追及权,即构成善意取得。如果该物脱离原所有人违背原所有人的意愿,我们称之为占有脱离物,此时原所有人能够行使追及权;对于第三人即买受人,我国采取公开市场原则、有偿恢复制度,即如果第三人以显然不合理的价格取得所有权,则其为恶意,原所有人能够行使追及权,反之,第三人不是以显然不合理的价格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若要取回原物则要给第三人适当补偿,习惯做法就是各付一半。
(一)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标的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相对人是无权处分人。判断是否善意的时间点是受让标的时。这里不要求第三人对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因为依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受让人对自己的善意不负举证责任,而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人负举证责任。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也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二)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标的物。受让人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相应物权且须支付对价,且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易行为取得。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动产的善意取得中,由于存在多种交付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其中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仍有争议。因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而仍由让与人直接占有,难以产生占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亦无利于物的流转,在利益衡量上不宜承认占有改定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
(四)转让人须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对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权处分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限制两种情形。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表明,持票人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而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比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一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民法典》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人能够取得受让物,但是盗窃物、埋藏物和遗失物等物品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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