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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1 18:01:43 人浏览

导读:

为分散杭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杭州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杭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资金来源及用途。从2006年起,

为分散杭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杭州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杭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杭州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2006年,安排补偿资金总额在1500万元以内。

二、补助对象。在杭州市依法设立,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是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政府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五方面)

三、补助范围。符合条件的杭州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均属补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补助标准。年补助金额按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乘以适用的分档补偿率计算。对单家杭州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且不超过300万元。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杭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发展状况和资金来源按年确定补偿资金总额和补偿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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