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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陵区部分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9 14:09:03 人浏览

导读:

泰政办发〔2006〕62号转发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海陵区部分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海陵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现将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海陵区部分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泰政办发〔2006〕62号

转发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海陵区部分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海陵区部分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海陵区部分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姚市长对《海陵区政府关于请求解决西郊乡部分居民住房土地权证的请示》(泰海政发[2005]199号)批示精神,我们对海陵区范围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发现部分乡(镇)在实施工程项目安置拆迁户的过程中,存在安置非拆迁户和城市居民的现象,有的还违规利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出售,甚至私自开发土地。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经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我市各级各类规划的前提下,居民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分四种类型处理

1.利用集体土地建农民住宅安置拆迁户的。免予经济处罚,在征求村组意见后,按原《土地管理法》和原《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以整幢楼的建筑占地面积作为报批面积,由市政府批准补办征收和划拨手续,发放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报批费用约6元/ m²,具体包括:农发金3元/m²,用途变更费2元/m²,征地管理费约1元/m²。

2.利用集体土地建农民公寓出售给非拆迁户的。给予10元/m²的经济处罚,按原《土地管理法》和原《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以整幢楼的建筑占地面积作为报批面积,由市政府批准补办征收和出让手续,发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报批费用按经市政府认可的泰国土资[2003]60号文件精神执行,约46元/ m²,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40元/ m²,其余费用同上。

3.农民安置区内建单门独院出售给非拆迁户的。给予10元/ m²的经济处罚,按原《土地管理法》和原《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宗地面积作为报批面积,由市政府批准补办征收和出让手续,发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报批费用按现行土地价的40%收取。

4.对于村组私自开发和私自转让集体土地给个人建房的。经依法查处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利用集体土地建农户住宅安置拆迁户的,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土地使用权权证、身份证件等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经审核后按核定的测绘面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收费项目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房屋共有权证费10元/本、房屋交易手续费6元/m²、测绘费1.6元/m²。对于安置的房屋价格超出拆迁价格的,还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的房地产契税。

2.利用集体土地建农民公寓出售给非拆迁户的,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建设单位须向购房户开具正规的售房发票并缴纳相关的税费后,由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审核后按核定的测绘面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收费项目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房屋共有权证费10元/本、房屋交易手续费6元/m²、测绘费1.6元/m²;代收城市建设配套费40元/m²、建筑管理费(房价的5%)。

3.农民安置区内建单门独院出售给非拆迁户的,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到市房管处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由泰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进行房屋面积测绘,对符合规划的按测绘面积领取建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收费项目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房屋共有权证费10元/本、测绘费1.6元/m²、确权费(房价的1.5%);代收城市建设配套费40元/m²、建筑管理费(房价的5%)。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和出售的按第1条处理。

4.新塘小区农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需按第1、2条规定办理,但对非新塘小区安置对象的住户,还需另外缴纳5万元/幢的小区配套费,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小区配套费由房管处代收后统一上交市政府。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必须齐全,否则不予登记产权。

以上收费标准为普通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和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用房按有关规定收取。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房屋,在经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前提下,经处罚后给予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泰州市规划局

泰州市建设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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