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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9 10:18:16 人浏览

导读:

2007-6-516:08:00益政发〔2007〕9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工程报建和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现作如下

2007-6-5 16:08:00

益政发〔2007〕9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工程报建和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办理下列项目用地手续,可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一)兼并国有企业或整体收购国有企业资产,并承担法定债务,兑现经政府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保证实现协议投资目标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凭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资阳区、赫山区所属国有企业还需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实收缴后,除上解中央和省部分外,由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专户或市财政为资阳区、赫山区设立的相应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二)国有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凭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资阳区、赫山区所属国有企业还需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实收缴后,除上解中央和省部分外,由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专户或市财政为资阳区、赫山区设立的相应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用地方面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发的《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明细卡》确定的标准收取。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新上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五)益阳高新区长春工业园、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一区两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应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一区两园”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缴中央、省里的部分和证书(本)工本费外,市里所得部分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七)在“一区两园”外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大型旅游产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底层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新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时涉及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在国有土地上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成片棚户区,建设单位以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以货币方式对棚户区居民进行了全面安置,且投资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特殊情况凭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项目,经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了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计划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涉及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一区两园”的同类项目实施减免优惠。

(八)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按照规划要求实行小区集中安置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缴中央、省里的部分和证书(本)工本费外,市里所得部分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九)纳入了市人民政府新、改、扩建计划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以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部分,办理用地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缴中央、省里的部分和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减半征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可行政划拨供地;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十)平垸行洪移民建房征用土地,除收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

(十一)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项目,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应依法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未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十二)返还或拨付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时,应按规定提取农土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二、办理下列项目工程报建手续,可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凭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根据生产需要新上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办理工程报建手续,除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标准缴纳外,其应缴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半征收。

(二)在“一区两园”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其生产用房和规定标准之内的配套用房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证书(本)工本费按标准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征收外,其余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超出规定标准之外的配套用房,按标准收取。

(三)在“一区两园”外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大型旅游产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底层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新建企业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工程报建手续,除人防工程异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标准收取外,其应缴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四)在国有土地上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成片棚户区,建设单位以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以货币方式对棚户区居民进行了全面安置,且投资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特殊情况凭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项目,经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了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计划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除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标准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外,免收新建房屋中与原拆迁房屋同类同面积部分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燃气管网配套建设费除外),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房屋拆除面积由市建设局组织“一站式”收费窗口等部门现场核定。

(五)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按照规划要求实行小区集中安置的,安置标准以内的住房及每户15平方米的配套经营性铺面,除收取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燃气管网配套建设费除外),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超上述标准面积部分,按标准收取。

(六)纳入了市人民政府新、改、扩建计划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部分,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标准缴纳外,其余减半征收;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七)平垸行洪移民建房,除收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

(八)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外)必须足额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城市规划区土地,其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项目,均不得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事先有明确约定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所占比重达不到7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普通商品住宅报建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其它商品房同类标准全额征收。

(九)根据新的人防政策性收费标准应逐步到位的安排,现阶段对10层(含10层)至20层(含20层)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高层商品住宅及其他高层居民用建筑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10层-12层按总建筑面积33元/m2收取;13层-20层按总建筑面积55元/m2收取。20层以上(不含20层)的高层民用建筑,按新标准执行。

三、办理下列项目房产登记(交易)手续,可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一)国有企业以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为目的进行资产处置的,不视为交易;房产过户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发的《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明细卡》确定的标准收取。

(三)在“一区两园”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应缴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在“一区两园”外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大型旅游产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底层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新建企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应缴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在国有土地上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成片棚户区,建设单位以货币或其它方式对棚户区居民进行了合理安置,且投资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特殊情况凭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项目,经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了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计划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其应缴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一区两园”内的同类项目减免优惠。

(五)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行小区集中安置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安置标准以内的住房及每户15平方米的配套经营性铺面,除收取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超上述标准部分,按实收取。

(六)纳入了市人民政府新、改、扩建计划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部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七)平垸行洪移民购房、建房涉及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收费,除收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免缴。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用地、工程报建和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时,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对申请减免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实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明确的减免办法减免,并按月将规费减免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项目一律按实征收,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减免;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物价、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及基金执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严格依法执收。对不按规定要求缴纳规费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补交各项规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管理收费的,要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人民政府此前有关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工程报建、房产登记(交易)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六月四日


审 核:刘建云 来 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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