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两司法解释 着力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纠纷
导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车位和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在有关“住改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住改商必须得到所有业主的同意的抗辩理由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条规定保护了业主当中“少数派”的合法权利。
在有关车库、停车位的处理问题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物权法》中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列举。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即着手展开相关调研,2007年初,两部司法解释正式立项,此后,经多次分析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制定出台。这两部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框架内,立足审判实践需求,着力于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是最高人民法院关注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切实加强审判指导的最新举措,必将对正确适用法律和统一相关案件裁判尺度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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