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加名潮影响夫妻婚内信任
导读:
出现房产“加名潮”
动摇对婚姻家庭的信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尚绍华认为第七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她认为,该条同样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她指出,在目前城市高房价背景下,该条款在保护房屋出资方父母的权益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但从实施效果看,另一方可以通过“加名”获得权利,出现的“加名潮”表明这条规定并未产生立法者期待的效果,反而动摇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信心。
闵济宏律师表示认同,“该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率高、婚姻维持期不长的背景下,有利于保护出资者的利益”,同时,他也指出,派生出的“加名潮”的确带来了婚姻不稳定问题,让夫妻双方产生不信任,而出现婚姻危机,同时也对另一方不公平,“该条款有些偏激”。
尚绍华还认为,该条款没有考虑到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等情形的产权归属问题。出资性质和份额也不明确,如果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则无关产权,“父母出资”如果也包含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夫妻共同还货的情形,将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闵济宏从法律实践中也得出相关结论,“没有明确区分父母出资行为,容易产生纠纷”,他解释说,如果父母是赠与行为,房屋则属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不易产生争议,而如果投资的房屋是用于子女居住,则是投资行为,应该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二种区分不明,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依据经验和趋势”,他建议,为体现公平合理,父母出资的钱,应该划为子女夫妻二人的债权,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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