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拆违”不是“拆迁”
导读:
最近,成都市金牛区一位名叫唐福珍的妇女成为了国内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这位妇女在当地城管局拆除其前夫一栋1600平米建设的过程中,在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点燃,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激起了强烈的反响。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不能不关注类似事件的后面隐藏的“法”的问题,特别是,此事究竟是“拆迁”还是“拆违”?
根据当地政府的调查,事情的源起是“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天回镇街道办事处金华社区4组胡昌明的违法建设”。如果政府调查情况属实的话,对于胡昌明那栋建筑的性质,也有了清晰的界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当地政府是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而“拆迁”与“拆违”涉及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先来谈谈“拆迁”。目前,我国的拆迁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后实施房屋拆除,这属于征地拆迁。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依法对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这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这两类拆迁,都需要有合法的拆迁手续,都需要对房屋权利人进行合法赔偿,以保护其物权利益。一言以蔽之,拆迁往往涉及到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而“拆违”却性质迥异。根据《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因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属于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一是其建设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所有违法建筑都具有的属性;二是建设后果的违法性,这是违法建筑存在的属性,对规划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也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故不受到物权的法律保护。
由于违法建筑对城市整体面貌和环境有极大影响,需要有相关部门来监督和管理,许多省市还专门制订了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限期内不拆除的,可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拆除。故,政府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在违法行为人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的行政强制行为,并不是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且应以补偿当事人为前提的拆迁行为。
不管怎么说,唐福珍的死亡终归是一个悲剧。最近几天在网络上,众多的网民在为唐福珍的死表达悲愤和不平。网民们的情绪不难理解,绝大多数人要捍卫的是一个生命的尊严和价值,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也必须要依靠法律来保障。
唐福珍的死更应该唤起的是我们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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