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车位 物管借机发“难”财
导读:
对于小区强卖车位的问题,早在2007年《物权法》草案首次公布前后,就开始频频出现在广州市场。当时,由于车位归属问题尚未明确,部分开发商担心《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会失去对车位的控制及所有权,抢售车位以造成即成的事实,以此来达到谋取利润的目的。
未售车位不得拒绝停车
在开发商的强卖手法当中,"取消月保+车位已满"是最为主要的做法,拒绝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场,达到强卖的效果。也因为开发商及物管公司的这些强硬手段,多个小区在出售车位时遭到了业主们的一致抗议,甚至闹出较大的纠纷。但最终,更多的弱势小业主还是迫于停车的需求而购买了天价车位。
对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刚表示,本文中案例一雷先生这种情况,如果有车位尚未出售而又不允许业主停车,就是不合法的,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这当中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在所有车位没有出售之前,开发商是不能拒绝办理月保或者临保的;二是如果所有车位都出售给业主后,开发商有权不在办理月保或者临保。"他表示,如果开发商将所有车位都是卖给业主的,就是符合物权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但如果占有公共通道或其他地方有新增车位,应该先租给业主。"
物管利用业主车位创收?
然而,在购买了属于自己的车位后,业主也并非高枕无忧。一方面,在付出十数万甚至更多的"天价"购买了车位后,业主每月还需要缴纳一笔"管理费"。据住在金沙洲某小区的陈先生介绍,他们小区的车位在前几个月以14万元/个的价格出售了给业主,但业主现在还是需要给车位缴纳每个月60元的管理费。"这就等于是付出了大笔金钱之后,物管公司只是给业主停车打了个较大的折扣,业主根本不能完全享受拥有自己停车位的权利。"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重复收费"问题,赵志刚表示,业主虽然买了车位,物业公司要对其管理,业主就应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但这一收费,必须是建立在有物价局批准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
而另一方面,之前有媒体报道,部分已经出售的停车位,在业主外出期间被物管公司人员作为牟利的道具,将之出租给一些临保的汽车使用,而收取的这笔费用则纳入自己的口袋。而案例二张小姐介绍的情况,虽然业主"心甘情愿",但也不失为物管人员借机"创收"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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