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女子卖房 被离婚协议卡住
导读:
离婚协议规定,女儿参加工作前,王女士不得将归属自己的房子卖掉。身患癌症的她,为了还债及支付治疗费用,提前与人签了卖房协议,却因过户受阻被买方告上法庭。女儿虽没工作却已上大学属于成人,是否一定要取得女儿的同意,律师存两种不同的观点。
身患癌症 卖房还债治病
2003年7月,王女士和丈夫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当时13岁的女儿归王女士抚养,位于开发区金源北里的房子也归其所有。协议同时规定:在女儿工作之前,该房不得变卖。
因为身患癌症,王女士逐渐不再具备抚养能力。2005年9月,在各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经法院民事调解,女儿变更为男方抚养。房屋的产权等没有涉及。身患疾病,家里只有支出没有收入,王女士的生活每况愈下,为了还债和支付医疗费用等,她决定将房子卖掉。
今年8月中旬,在一家房屋中介居间下,王女士与姚先生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按照规定,姚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19.7万元,但是王女士却没有如约在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
过户遇阻 被买主告上法庭
麻烦出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上。
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审核发现,王女士的女儿现在正上大学并没有工作,该房屋的处分权受到离婚协议内容的限制。如果要进行转移登记,必须取得女儿同意才可以。王女士一直无法获得女儿的签字,所以做出了暂不予登记的处理。
王女士称,卖房前她所有的东西都是经过中介等审核的,在“房子可以卖”的审核结果之后,她才与姚先生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姚先生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房屋销售的限定条件,并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房屋交付和办理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近8000元。
按照王女士的说法,女儿一直不签字,是因为经法院调解后,其已经和爸爸一起生活,和这套房子“没有关系”。事情是否真的如此,因为一直都没联系上她,所以不太好判断。
律师观点 尊重现实vs协议为上
王女士想拿钱还债治病,急于将房子卖掉;姚先生钱已支付,自然不希望房子还在他人名下、由他人居住,急于将房子“拿”到手。问题的关键就卡在王女士女儿的签字上,而是否一定要取得这个签字,律师们存两种不同的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认为,虽然有“女儿参加工作前不得变卖房屋”的约定,但是现在女儿上大学,已属成年人,王女士又确实因为疾病等急需用钱,所以法院应该支持王女士将房子卖掉的做法。如果王女士女儿一直不工作,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一直不能工作,而限定王女士一直不能卖房,显然不合理。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丁达鹏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王女士确实是房子的所有人,但这个物权的取得却是有限定条件的。其对该权利的使用,必须符合条件限定,所以王女士想在女儿还在上大学的情况下卖房,必须得取得女儿的同意才可以。 记者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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