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别人惹官司 何故扣我车

别人惹官司 何故扣我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23:16:28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记者李兴会自2009年5月31日起,自己买的那辆大货车被枣阳市人民法院扣押后,原本跑运输的薛传勇就失业了。现年43岁的薛传勇家住襄城区,是一名跑运输的个体经营户。薛传勇弄不明白:别人惹官司,为何扣自己的车?他更不明白,既然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货车的所

  □本报记者李兴会

  自2009年5月31日起,自己买的那辆大货车被枣阳市人民法院扣押后,原本跑运输的薛传勇就失业了。现年43岁的薛传勇家住襄城区,是一名跑运输的个体经营户。薛传勇弄不明白:别人惹官司,为何扣自己的车?他更不明白,既然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货车的所有权归他,但几个月过去了,被扣押的车却迟迟要不回。

  买车摊上官司

  薛传勇曾是某单位的一名职工,后来辞职下海经商,主要从事货运业务。

  今年春季,薛传勇得知熟人薛某有一辆东风后八轮大货车准备处理。他想自己是跑运输的,干脆把这辆车买下来拉货。于是,他与薛某相约验车。验完车后,薛传勇决定买下这辆车。

  2009年4月5日,薛传勇与薛某签订了购车协议。协议约定:薛某将东风后八轮货车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薛传勇,薛传勇先付8万元购车款(其中5万元购车款由薛某欠薛传勇的5万元钱冲抵,其他3万元由薛传勇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的6万元于2009年年底付清。货车于签订协议的当日交付薛传勇。协议还约定:在货车交付后的一个月内,薛某负责向薛传勇提供该货车登记上牌的一切资料。

  在薛传勇等薛某给他提供货车登记上牌资料期间,薛某摊上一场官司,将薛传勇卷入其中。

  2009年5月31日,枣阳人刘某将薛某起诉到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薛某从他那里购买了一辆东风后八轮货车,但购车款没有付清,且迟迟不予支付。为此,刘某请求枣阳市人民法院将现已在薛传勇处的那辆货车扣押。当天,枣阳市人民法院执法人员找到薛传勇,将他购买的那辆货车拖走,扣押至今。

  法院调解,明确物权归属

  自己花钱买来的货车突然成了别人的东西。薛传勇对枣阳市人民法院的行为表示异议。2009年7月,薛传勇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薛某,讨要货车。

  当月28日,襄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汽车合同纠纷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襄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薛某同意将东风后八轮货车的所有权自签订协议并交付时即2009年4月5日归薛传勇所有,薛传勇同意此后该车发生的事故等一切责任与薛某无关;薛某同意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向薛某提供该辆货车登记所需的一切资料。当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协议生效。

  据了解,此案是《物权法》实施以后,我市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交易物权转移案。

  律师详解机动车物权

  对于这起机动车交易物权转移案,我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进行了详解。

  这名律师表示,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转移,自交付时生效,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使机动车交易便捷化,方便机动车交易各方。《物权法》还规定,机动车交易不办理登记,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因此,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是否办理登记,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就本案来说,薛某和薛传勇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货车交付给薛传勇时,该货车的所有权即从薛某转移至了薛传勇,不以薛传勇是否登记为物权的转移要件。

  律师还表示,这起机动车交易物权转移案很有代表性,也很有教育意义,因为《物权法》的实施,改变了人们对机动车交易,只有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认识。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