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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新权利时代的开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19:33:14 人浏览

导读:

一部伟大的法典,必将改写人类的历史、推动文明的进程!无论是两百多年前的法国民法典,还是一百多年前的德国民法典,都为本国乃至全世界贡献了影响深远的精神财富。那么,嫁接了世界先进理念和中国本土资源的中国物权法,又将产生怎样的立法后效应?一个新权利时代的开

  一部伟大的法典,必将改写人类的历史、推动文明的进程!无论是两百多年前的法国民法典,还是一百多年前的德国民法典,都为本国乃至全世界贡献了影响深远的精神财富。那么,嫁接了世界先进理念和中国本土资源的中国物权法,又将产生怎样的“立法后效应”?

  一个新权利时代的开启

  法律体系的支架

  “市场经济”和“法治文明”是当今中国最核心的国家价值观,物权立法恰恰烙上了这两个最鲜明的时代标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股权四种形态。此前,中国已经出台了合同法、三大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等等,对后三种财产权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而物权立法则成为保护财产权的最后一役。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由此评判说:“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有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财产权体系。”

  从更广阔的视野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以及刑法、行政法的相对成熟,中国向民法社会转型的时机已经到来,制订民法典因此成为最为急迫的立法任务。作为民法典最核心的部分,物权法的问世意味着攻克了一块最艰难的“立法硬骨头”。由此不难推测,民法典的立法步伐将大大加速。也正是因为物权法“牵一发动全身”的效应,它被誉为现代法制大厦中的“支架性法律”,为如期完成“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时间表”,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

  对芸芸众生而言,物权法更多意味着是一部“安居乐业之法”。它所构建的私产保护制度,用温暖的法律语言书写了一个鼓励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制度环境。难怪一位著名法学家发出了“平民化”的感叹:“如果没有健全的物权制度,我想人不可能有体面的生活。”

  改造社会的推手

  仅仅从法制、经济等层面认识物权法,还远远不够。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现实语境中,物权法的历史命运应当令人抱有更多的期待。

  首先,物权法是约束公共权力的制度标志。

  对公民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并非来自个人,而是公共权力。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之所以民怨沸腾、矛盾激化,其根源就是地方政府动用公权“与民争利”。因此,如江平先生所言:“物权法是竖立在公权力面前的私权利保护之墙。”物权法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妥善平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公权力对物权的介入,集中体现在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侵权,物权法已明确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对征收征用设计了一系列约束公权、保障民权的原则。而物权法所奠定的法理基础,也势必带动征收征用法、不动产登记法等细化性法律的立法步伐,并促使公权机关、民间社会达成一种共识——每位公民都有权要求一个保护自身财产权的政府,而一个以民为本的政府也必然以保护公民财产权为己任。

  第二,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生活法则。

  小区出口被堵怎么办?通风采光被高楼阻挡怎么办?邻居装修扰民怎么办?楼下住宅改成餐厅怎么办……诸如此类的家长里短、琐碎矛盾,都能从物权法中找到清晰的解决之道。在利益多元化的年代,社会冲突集中表现为财产权的冲突,而物权法针对百姓生活所设计的精致法则,恰恰在最基层、最细节处支撑着民间社会的和谐、安定、有序。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部“生活之法”,物权法不仅弘扬着神圣的权利,也宣示着理性的义务,不仅教会公民树立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意识,也教会公民树立对他人财产的尊重意识,而这样的理念和意识,对一个和谐社会是不可或缺的。

  第三,物权法是深化改革进程的思想资源。

  对于一直缺乏财产观念的中国而言,物权法不仅意味着一整套财产权利规则,更为全社会贡献了催生权利自觉、激发社会活力、唤醒创富激情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值得注意的是,在物权立法过程中所发生的论辩,同步伴随着对中国改革得失的争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物权法是对中国既往改革成果的一次法律总结,而物权法所确认的新型财产关系和财产观念,又为以社会公正、民生保障为主旨的“后改革时代”提供了行动指南。英国的政治哲学家大卫·休谟曾经指出:“分立的财产得到承认标志着文明的开始。规范产权的规则似乎是一切道德的关键之所在。”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更是一语中的:“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公正!”我们有理由期待,在深化改革、重塑文明、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物权法将不辱时代所赋予的使命。

  最后,物权法是助推民主政治的重要动力。

  作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之一,财产权不仅为稻粱谋,也是精神自由、人格独立、政治参与的物质前提。物权法所承载的保护财产之责、所推崇的平等公正理念,与民主自由的内在逻辑不谋而合。物权法对公民权利的张扬、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时刻培育着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推动着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发育生长。更重要的是,接受了现代物权意识和平等观念的公民群体或市民阶层,在为财产而“锱铢必较”、在为利益而争取话语权的过程中,必将成为推进民主政治的中坚力量。事实上,通过“从小区维权到小区民主”等实践,一条由私产维权通向民主宪政的路径已初露端倪。

  从约束公权到社会和谐,从深化改革到推进民主……所有这些“立法后效应”都明确指向一个历史性的拐点——经由物权法这把钥匙。一个崭新的权利时代开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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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立法进程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计划,但因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及理论研究不足,当时立法条件并不成熟。

  1998年3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江平、王家福等9位法学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典,开始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衔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亦完成了一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1年底,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下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由物权法等九编内容组成的民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此次审议被视为物权法草案的初审。此后,民法典草案由“捆绑式审议”改为“分别审议”,物权法草案排在最优先的位置。

  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私产保护受到高度重视,丰富了公众关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审,重点解决物权法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征收制度等做出了重大改进,并对草案进行了一些通俗化改造。

  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后归纳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0个问题。

  2005年9月,物权法草案四审,对征收征用、担保物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进一步修改。

  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五审,进一步明确国家经济制度、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并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物权法制订自此进入攻坚阶段。

  2006年10月,物权法草案六审,对城市住宅用地续期,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等关涉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七审,除进一步完善城镇集体财产归属、农村土地承包期等涉及国计民生的规定外,还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等争执焦点做出了最后安排,并决定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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