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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下国家物权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8 15:02:44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平等原则/国家物权/保护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此原则下对国家物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树立平等的保护观念。其次,物权法通过物权范围、物权行使、物权保护等的特别规定,赋予了国家物权特殊的地位。应该正确运用这些规定,保护好

  关键词: 平等原则/国家物权/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此原则下对国家物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树立平等的保护观念。其次,物权法通过物权范围、物权行使、物权保护等的特别规定,赋予了国家物权特殊的地位。应该正确运用这些规定,保护好国家的物权利益。再次,还应该加紧制定科学的物权法配套措施,使国家物权的保护更具体化。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起着“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意义重大,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其他立法一样,《物权法》也还有一些值得推敲和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物权法》即将施行之际,刊发四位学者的评论文章,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物权法漫长的立法过程中,对国家物权和其他主体的物权是否应该给予平等保护出现过比较大的争论。物权法的规定,平息了人们的争论,有利于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国家的改革开放进程,是非常正确的。

  国家物权在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历来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之下,对国家物权如何进行保护,就成为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在理论上应该加以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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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不揣浅薄,谈几点想法。

  一、转变观念,使平等保护的理念成为自觉的意识

  物权的平等保护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反映。由于我国解放后社会主义发展过程的影响,很多人对此在思想上并没有转过弯来。在我国建国后的很长时期,对物权实行的是区别保护。物权区别保护源于前苏联民法典的规定,它规定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优于其他物权的特别保护。具体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国家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并且国家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管占有是否有过错,对于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等。由于前苏联民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影响太大,也就产生了以前在我国对国有财产实行优于其他财产的特别保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应的法规、司法解释中,区别保护的原则就得到了很多体现。

  我们当然不能说过去曾经实行的区别保护是不对的。因为法律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我们解放后最初一个阶段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为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开展、乃至社会主义政权的稳固,对国家物权进行优位保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整体上也是正确的。当时的物权形态也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因此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民法中就反映为国家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应该说,在法律的作用和舆论的宣传之下,区别保护的观念是深入人心的,甚至成为了人们的自觉认识。

  随着我国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在法律上,承认多种物权主体,对不同主体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已经成为现实的需要。而且,物权的种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物权的重心也由强调财产归属到向财产利用倾斜。从经济基础和市场运行的角度看,区别保护原则不能再继续进行下去。因此,转变观念,使平等保护的思想得到贯彻和落实,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胡锦涛同志说:“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按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决消除各种体制性障碍,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形成更加公平、更加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1]这从一个战略高度阐释了物权平等保护的意义。

  贯彻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必须对平等保护的含义和要求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指的是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物权法上,国家的物权地位和集体、私人、团体等是一样的。国家和其他主体相比,尽管拥有的资源类型和财富的数额差别很大,但它们都是国家的民事法律乃至宪法认可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物权本身是一种民事权利,物权法在属性上是民事法律,因此物权主体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指的是解决物权冲突适用的规则平等。在国家和其他物权主体发生纠纷诉请司法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不同的物权主体应该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而不能因主体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保护规则和保护方式。再次,它指的是物权受到侵犯后获得的保护平等。在我国,目前各类主体的物权都可能受到侵犯,有时还很严重。在物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法律应该给予平等的保护,不能因主体的不同而在保护程度上分出轻重。从侵权人的角度来说,不能因侵犯的对象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侵权人无论侵犯国家、集体的物权,还是侵犯私人、团体的物权,都应当按照相同的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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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确理解和运用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的物权利益

  在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贯彻的过程中,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对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解有偏差,对国家物权的保护认识不到位,导致对国家物权的保护漠不关心,从而淡化对国家物权的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在《物权法》涉及国家物权保护的问题上,有几点是必须注意的:第一,物权法涉及国家物权的条款并没有完全囿于私法属性。物权法在总体上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具有私法的属性。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也主要是从这个角度加以规定的。但是,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也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物权法条款,并没有完全局限于私法领域,有些规定是具有公法精神的。 [2]如《物权法》第3条重申了坚持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第42条规定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的紧急需要,国家可以征用。这些和物权法的总体性质并不违背。具有公法精神的条款,基本上都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点看,在宏观上,国家物权仍然具有崇高的地位,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命脉,是其他物权不能比拟更不能替代的。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私法的角度规定的,更多地是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的表达,不会动摇国家物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第二,《物权法》对国家物权的对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国家物权划出了清晰的边界,国家物权实际上受到了专有保护。《物权法》第46条到第52条,列举了国家享有专有物权的范围。按照这些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大自然资源,以及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重大的社会资源,原则上都属于国家所有。同时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通过这些规定,国家牢牢地把握住了国家的经济命脉。这些规定也为私人、团体等划清了明确的权利界限。国家物权客体所达到的边界线,也是其他物权主体不能逾越的高压线。其他物权主体和国家的物权在权利上可以平等,但内容不可能相同。因此,物权平等原则是不可能动摇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反过来讲,在这个前提之下讲平等保护就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维护其他主体的权利和市场地位。否则的话,有效的市场竞争和安定的市场秩序就难以形成。

  第三,《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物权的权利归属和行使主体,使国家物权的权利内容特别是权利保护能够落到实处。如《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等对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物权的行使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违反职责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将会较大地改变国有资产管理缺位、甚至在个别地方无人管理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物权。

  第四,对国家物权,《物权法》承认其和其他物权的合理差异。如在涉及国家物权保护的问题上,考虑到现实的需要,物权法设定了一些特别规则。如《物权法》第57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单纯地从私法领域看,转让和担保是市场行为。但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和担保的,法律并没有简单地把它作为市场行为对待,而是给予了特别限制。这对国家物权的保护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总的来看,《物权法》是充分考虑国家物权的特殊性并加以保护的。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说,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3]理解和运用好《物权法》的规定,对国家物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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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物权的保护还需要科学合理的配套措施

  在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下,如何切实保护国家物权是一个重大、复杂的课题。物权法确定了一些原则和重要的规则,但要做到既贯彻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又切实保护国家的物权利益,还需要结合物权法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建设。

  首先,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为强化国有资产的保护,应该尽早制定一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

  这部法律应该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更富可操作性的规定。《物权法》以其私法属性,是不能承受这样的重任的。但在处理物权法和国有资产法律关系的问题上,应该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是比较全面地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国有资产是物权关系中的一种,国有资产的法律在处理国家物权和其他物权的关系时,应该遵循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其次,对于国有资产保护,还需要建立国有资产运行中的市场机制。我国的改革走向是市场化的,大量的国有资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发挥其物的效益。有些国有资产当然是不能进入市场的,如国防财产、军事物资。不能进入市场的国有财产,由于监管的严格性,一般不易发生流失。而发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的,是那些应该进入市场而恰恰是没有按市场规律办的国有财产。这些财产的运行,一方面政府不能依照行政手段强有力的监督,另一面在市场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又不能正常地进入市场,因此很容易发生流失。所以,依靠有效的市场机制来规范国有资产的运行,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发挥国有资产效益的最有效的办法。

  我认为,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的市场机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平等。在市场运行中,国有资产和其他财产应该处于平等的位置上。这样才能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二是解决国有资产进入市场的主体问题。我们现在在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上,对主体也是很重视的,但比较多的是从“管理”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对市场交易的平等属性缺乏深入考虑。在市场交易中,应该有平等的双方,而且是没有利害关系、责权利分明的双方。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秩序,并防止内幕交易。

  三是建立国有资产的市场流通机制。国有资产进入市场以后才有可能增值,静止的国有资产价值只能贬损。同时,国有资产进入市场,实际上对市场也有着调控作用,间接地发挥了国有资产的价值,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利益。四是统一适用的市场规则。国有资产进入市场领域后,和其他主体的物权存在着一个竞争的问题,产生纠纷也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对此,国有资产不应该具有特殊性。国有资产一旦进入市场,应该和其他物权主体适用统一的游戏规则。尤其在冲突解决的问题上,更应该同样交由司法解决。司法统一解决,并不会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相反还能借助司法的权威维护国家的物权。

  Abstract: Itwas p rovided in Chinese real right law the p rincip le of equal p rotection underwhich the state real right shall be p rotected on condition that the notion of equal p rotec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at first. In addition, the real right law authorized thestate real rights with special status by p rescribing several specific p rovisions of the scope, exertion and p rotection, which shouldbe app lied exactly to safeguard the state interests. Furthermore, the supportingmeasures should be constituted as quickly as possible to embody the p rotection of the state real right.

  Keywords: equality p rincip le  state real right  p 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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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参见新华网:《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物权法问题,胡锦涛主持》[ EB /OL ] ,发布于2007年3月24日。

  [2] 2007年3月27日,中国民商法网发布王卫国教授的论文:《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本人无意对王教授的观点做出评价,但就物权法来看,有些规定确实不是私法属性的。2007年3月29日,中国民商法网发布尹田教授的讲座:《〈物权法〉的得与失》,其中从失的角度也谈到这个问题。

  [3]参见新华网2007年3月4日报道:《姜恩柱:物权法草案五方面强化国有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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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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