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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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物权行为理论是近期理论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在这场争论中,善意取得制度经常被物权行为理论的反对者当作反驳的武器。另一方面,德国支持物权行为的人则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与否无伤大雅。因此,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物权行为理论就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应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的学说。根据这种理论,在一个买卖关系中存在两个法律行为:一为主体的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出卖物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在这一阶段买受人尚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二为主体的物权行为,系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移转的行为。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而独立成立。也就是说,如这笔买卖因违法或其他法定事由被撤销或宣布为无效时,依照这种原因行为所为的物权行为(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并不当然失效,也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这种来源于德国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般被认为具有以下功能:有助于法律适用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从中很容易发现这种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交汇点,两者都致力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但必须指出的是,两者在保护交易安全时的着眼点、范围、措施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曾被誉为法学理论的一项重要创设。这一理论通过将法律行为划分为最小的原子并强调这些原子的独立作用来构筑自己的体系,它就像一把刀把法律行为这块蛋糕分为两个部分。从客观上分析,这一理论确实也能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但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它是通过一种大范围粗线条的区分来达到这一目的的,且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从这种理论运行的结果来看,在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欠缺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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