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所有权问题
导读:
●重兴园、新纪元家园等业委会负责人上周日召开筹备会,称即将对话开发商
●政府部门表示,车库所有权是否属于购房者,应看合同本身内容及签订时间
本报讯 小区的地下车库权属归属问题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争论的焦点,12月12日,北京市十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自发召开了被称为“业委会联盟”的筹备会议,会上多个小区的业委会负责人表示将与开发商对话,讨还地下车库所有权。
业主:地下车库应视为全体业主所有
重兴园业主监督委员会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地下车库应该视为全体业主所有。他表示,将和开发商进行对话,讨还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新纪元家园业委会主任齐建新也表示,新纪元家园是在去年1月1日入住的,当时购房合同里并没有约定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现在开发商把地下车库出租,业主租用每月要交300元的租金。作为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使用时自己还要花钱买单,这很不公平。”齐建新说,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准备讨还本应属于业主的地下车库所有权。
开发商:“车库归属开发商是理所当然”
对此,开发商也有自己的说法。重兴园开发商北京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承志12月13日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重兴园是2002年入住,当时相关法律并没有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权。李承志认为,重兴园地下车库是由发展商投入成本,并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此重兴园地下车库是非公益的经营性配套,“归开发商所有是理所当然”。
北京荣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征也表示,尽管当时在购房合同当中没有确定权属问题,但约定俗成归开发商。
政府部门:主要看签订合同的时间
记者就业主所说的问题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求证。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法》中的确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但该法律并不适用于2003年1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在这个时间之前签订的合同,而开发商又交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这个车库就应该是属于非公益的经营性配套,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不过,如果是在2003年12月1日之后签的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办法》。”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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