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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有哪些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21:25:28 人浏览

导读:

《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

《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相关规定】《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第106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保险法》
第56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2条: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第3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5条: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而设定的质权。与权利质权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都是质权的一种。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质权设定的对象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而是除动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如票据、债券、仓单、存款单、知识产权、应收帐款等。
权利质权设定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这是因为,权利质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设定权利质权的对象是不可转让的,那么在出质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仍然无法通过质权实现其债权,质权设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其性质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这类权利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和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同时还包括对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的请求权。二是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例如根据《公司法》第l4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权时,就要遵守该规定。
权利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与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样,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权利质权效力所及的质物的范围也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对于股票设定的质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股票的分红、股息、配股等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权利质权的种类主要有票据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提单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帐款质权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质权包括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设定的质权、对保险单设定的质权、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设定的质权等。


【相关案例】
某市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甲想购买一辆小轿车而急需借款,便找到其朋友乙要求借款7万元,并承诺l0个月内归还。乙随即将7万元交给了甲,甲给乙出具了借据。事隔三个月,乙为了到期能按时收回借款,便要求甲为借款7万元提供担保。甲随即将其所有的本公司的以当日股市行情的价值75000元的股票交于乙,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在本市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受阻。借款到期后,乙仍要求以价值75000的股票优先受偿。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乙对该股票是否享有质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担保法也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与乙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该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没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而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甲与乙签订的质押合同并没有生效,乙对该股票不享有质权,即乙无权要求就该股票优先受偿。[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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