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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0 00:20:11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9月27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向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为1年,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05年9月2

2004年9月27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向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为1年,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05年9月27日止。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上,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担保其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所负之上述债务,将其为持票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及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背书人的四张票据,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6,194,9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

贷款到期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用以质押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于2005年6月30日到期,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托收,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人之票据义务,导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享有的质押权至今未能实现。

轻汽公司于2007年12月归还本金500万元,招行世贸支行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4日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若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招行世贸支行将不再追究本公司责任。轻汽公司未能按和解协议规定偿还债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方未按调解书清偿未完款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根据生效调解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11月7日,广州中院出具(2008)穗中法执字第2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新围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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