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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开创商业票据未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22:15:31 人浏览

导读:

自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设的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运行以来,一年多来,电子商业汇票已凸显出其电子化的优势,并将对我国全社会融资结构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创建了信用环境。众所周知,小企业往往因银行贷款发生少而缺乏信用记录,同时又

自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设的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运行以来,一年多来,电子商业汇票已凸显出其电子化的优势,并将对我国全社会融资结构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创建了信用环境。众所周知,小企业往往因银行贷款发生少而缺乏信用记录,同时又因会计信息的不完善而缺乏外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使其在经济交往中缺乏信用背景支持。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体现和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价值的特殊功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电子商业汇票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保护持票人的原则。国内外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持票人利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尤其突出了这一原则,规定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由此降低了持票人逾期托收须至承兑人处当面提示的交易成本。此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定了承兑人拒付理由的格式化,把承兑人的退票拒付行为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体现了承兑人必须无条件付款的严肃性。

电子商业汇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一年期限的特点,因此,可以发展为结合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物业租赁、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物流运营等具有未来确定现金流偿债能力的资产支持票据,并以此作为远期债务凭证。

电子商业汇票托管在人民银行,具有独立性、可靠性和全面监控的特点,完全可以发展更多的金融类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交易。在电票交易平台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可将电子商业汇票打包组成集合票据管理计划后销售给信托公司、基金,以此调节银行、财务公司的流动性;信托公司、基金购入后,可组合成公众投资的理财产品,以形成跨市场交易的投资途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将客户备付金借助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低风险投资。

目前呈现快速发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仅有信用证和保函两项融资工具,显然不能适应此项业务的发展需要,而如何借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监管机制,将商业汇票这一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融资与支付工具运用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去,也将是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创新课题。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构建的信用环境中,企业将会发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中所担心的假票、克隆票、无效票(被司法部门除权)、瑕疵票等风险都已不复存在;电子商业汇票的交付如同电子汇划一样便捷,费用还更低廉;此时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即已具备了货币一般等价物的功能。因此,一旦当电子商业汇票普及后,企业界必然会产生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巨量需求,并替代短期贷款;而银行承兑不受贷款规模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制约,仅在年末时点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若在承兑费收益率提高的条件下,将会在市场上出现更多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此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就将成为银行机构(财务公司)无需依附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而创造的真正的电子货币,并将改写我国货币供应量M2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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