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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7:43: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留置权的消极要件有因侵权取得动产占有等等...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留置权的消极要件有因侵权取得动产占有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

  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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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等等。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①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②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

  大家都想知道:

  ■ 留置权有何效力

  ■ 关于留置权的排他效力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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