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导读: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留置权的消极要件有因侵权取得动产占有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
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page]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等等。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①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②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
大家都想知道:
■ 留置权有何效力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
买卖使用权房屋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租赁双方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应当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
物业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较大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房产被保全后,最长需要三年的时间进行解除。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
无权处分的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进行物权处分,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