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 保护谁
导读:
民案实例:
被告胡某与被告陈大,系母子关系,2000年,陈大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诉争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大,同时约定,由胡某使用至去世。
2004年11月20日,陈大与原告王小三(系陈大的外甥)签订了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以185000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转让给原告,并约定于同年12月5日交付房屋。其后原告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家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陈大由于胡某不愿搬出而无法向原告交付房屋,为此,王小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出让房屋。经法院审理,王小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胡某与陈大系母子关系,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胡某将诉争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大时,明确约定由胡某使用至去世,因此,胡某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小三系陈大的外甥,对胡某在诉争房屋长期居住的事实是明知的,他在庭审中认为不知道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胡某使用诉争房屋至去世。但受让方在房屋交易中,为自身的利益必定会对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缺陷,特别是权利上是否存在瑕疵进行考察,居住权的存在是公开的、一般为左邻右舍所知晓,因此,对受让人来说,要获得交易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的信息较容易。所以,受让人理应承担没尽到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关系到权利人的生存利益,是人权中核心权利,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当这两种权利的救济相冲突时,根据人权的基本理论,生存权优于所有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被告胡某所享有的居住权具有对抗原告所有权的效力。应当驳回原告王小三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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