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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8:42:38 人浏览

导读:

今后,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时,凡家庭内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作为产权人的,产权人必须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承诺,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这是市房地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

  今后,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时,凡家庭内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作为产权人的,产权人必须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承诺,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这是市房地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内容。

  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一直是政府部门关注的重要内容。在今年本市“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的议案对此也非常关注。据了解,在公房出售中,老年人居住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主要有,少数子女在购买公房时不把老年人列为产权人,买下公房后又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损害老年人的居住权。有关部门重申,1999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早就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的承办人员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通知》还规定,各售房单位应认真核对购房家庭提供的《协议书》和《本户人员情况表》,对未在《协议书》中保证老年人居住权的,应当予以指出并退回。新的《协议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在购房人申领房地产权证时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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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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