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居住权
导读:
近日,小陈起诉了舅舅丁先生一家,理由是:1997年小陈15岁时,依据知青子女回沪落户的政策,将户口迁入了舅妈所有的A处私房。去年年底,小陈得知A处房屋动迁,向动迁组了解情况时,动迁组称小陈也属于安置对象。小陈认为自己是拆迁安置对象,所以对拆迁安置的B处房屋理应享有居住权,所以起诉了舅舅一家三口。
庭审中,舅舅一家拿出了由小陈父亲亲笔书写,由小陈的父亲和母亲签名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小陈的户口迁入A处房屋只是作为舅舅帮忙小陈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后工作学习之用;小陈户口迁入A处房屋,舅舅是名义上的监护人,但小陈的所有事情都由其父母负责;关于住房,小陈不享受A处房屋住房权利,今后若舅舅一家A处住房有变动,不管小陈有否利益均由舅舅享受,小陈住房一切问题由其父母负责,所有事情都不能找舅舅一家的麻烦。该承诺书上记载的日期是在小陈户口迁入A处房屋之前的一周。
舅舅一家称,当初就是因为小陈的父母有承诺才同意小陈户口迁入的,现在动迁,小陈对安置房屋也不应享有居住权。而小陈则称其父母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承诺,承诺的内容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律师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小陈于1997年将其户口迁入A处房屋前,其父母作为小陈的监护人已承诺不对住房享有任何权利,如今后住房发生变动,无论小陈是否享有利益,均由舅舅享受。基于此,舅舅一家才同意接受小陈的户口迁入,否则小陈的户口不可能迁到舅舅一家的A处住房。基于承诺时小陈为未成年人,小陈父母的承诺对小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A处房屋的动迁,即A处房屋发生变动,小陈也应当信守此承诺,不对B处拆迁安置房屋主张任何权利。而现在小陈要求取得B处房屋的居住权,显然违背了1997年时其父母所签字的承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所以小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小陈所称其父母受胁迫书写承诺一事,小陈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应由小陈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小陈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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