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遭“悬空”
导读:
婚姻有7年之痒,房产有70年之痛。近日,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预申请须知中出现的“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字样,引发舆论大哗。
一时之间,对于“恒产”的焦虑之情甚嚣尘上。国人耗尽毕生换来的财产,老年后却被一纸条文“扫地出门”,更何况安全感与尊严感。而旨在保障个人财产权的《物权法》,也在质疑声中漏洞百出,这一场““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也直接考验着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和立法者在利益纠葛中的取舍。
谁在随意践踏我们的居住权
“你要把地拿走,那我这堆砖头放哪去?”消息一出,网友在搜狐微博上纷纷发泄不满。
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历来被视为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寒光之剑。该规定要求在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也就是说,众多国人耗尽毕生积蓄买的房子瞬间变成了一个只有70年姻缘的租住房。
资深房地产律师刘子孺表示,这则规定在法理上很难站住脚。西方谚语有云“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和中国众所周知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均旨在承认私人产权以及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障,然而此番规定则像是对以上的一举颠覆。
搜狐焦点网针对上海该规定的调查显示,90%的网友认为此举明显强暴民意,持不赞成态度。任志强更是严词指出,根子在土地制度和产权保护上,尤其在于长官意识的随意规划。
不难理解公众为何如此担忧。今天的中国,住房是许多人的最大宗甚至唯一的财产,担负着帮助个人抵御各种风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倘若土地期满便无偿收回,居民住宅必然面对迅速贬值的命运,一个人辛劳一辈子后却发现自己上无片瓦,更遑论安全感与尊严感。
《物权法》实指补交地价来续期?
其实,该规定并非“沪版新规”。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即有相关规定。
经济学家马光远表示,该规定显然是罔顾《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引发民众不必要的恐慌。《物权法》针对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方式曾有相关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1月17日,上海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但该解释反而再次加剧民众质疑。刘子孺认为,《物权法》中的“自动续期”为政府提供了众多模糊空泛的预留空间。“无偿收回的是“期满未申请续期”地块,住宅用地不用申请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后要不要再交一次钱,是否公共利益制约未明确。”
深圳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表示,自动续期并不等于无偿续期,“有可能通过补交地价的方式续期”。
然若自动续期果真采取有偿原则,那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为多少年,土地出让金又如何收取,地价如何补交,在完善的执行细则出来之前,民众仍无从知悉。王锋表示,执行细则是关系公民重大利益最实际的问题,应及早进入全体公民共同商讨的视野之中。
土地财政再度堪忧
抛开个人层面,业界对土地财政的担忧也再次加剧。
针对该规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尚未明确表态,如果各地陆续效仿上海,那么“当‘无偿收回’成为政府土地开发和地产开发的游戏规则的话就有我们好看的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许小年称。
而规定中所称的“期满无偿收回”,相对于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二度盘剥,若不加限制,将会形成一种“循环批租”的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更加变本加厉,必将助推高房价。
马光远表示,上海这种明显违法的做法已经透视出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试探性举措”,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他指出,这种担忧完全符合某些地方政府的思维和行为的模式,《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该对此加以明确,并尽可能缩小公共利益的范畴,避免“无偿收回”被地方政府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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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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