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等于居住权 弟弟“讨房”败诉
导读:
2002年,丁某和哥哥一家同住在位于福建中路1号的老公房内。不久,想做生意的哥哥由于缺少门面房的资金便把自家的房屋和江西中路某处的房子进行调换,并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江西路的房子由我出面调街面房子做生意,丁某以后的结婚婚房也由我解决,本人的婚房也自行解决,不再向父母要房”,他还表示父母的住宿问题也由其安置。丁某当时在该协议书上也签了字。
2006年,丁某赴美留学三年后回国定居,此时他已经无房可住了,因为当初在换房时丁某将户口迁出了福建中路的老公房,而且哥哥在其出国期间又将公房转让给了他人。看到弟弟的“窘境”,哥哥便帮他在某处租了套房子,每隔一个季度替他支付租金,而且还同意丁某将户口迁入其在本市老沪闵路某弄所购的商品房内。然而丁某又提出,由于自己长期无业且其他地方又无房可住,所以要求进入哥哥所购的商品房内居住,却遭到哥哥的拒绝。故丁某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享有居住权。
哥哥给了购房金,弟弟却要居住权
由于当初哥哥在协议书上承诺负责丁某的结婚用房,因此哥哥决定帮丁某在闵行区购买住房。经全家协商讨论,先由哥哥支付7万元,万一银行不能贷款,由哥哥保证一年内支付丁某首付款14万元。丁某买好房子后,立即将户口由老沪闵路迁出;丁某现在所借的房子由兄弟两人共同支付租金。
不料,丁某真的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根据协议丁某收取了哥哥14万元。据被告丁某的哥哥称,原告丁某拿了14万元房款不去买房却向父亲提出住房要求,被拒绝后有要求获得自己所购房屋的居住权,因而被告丁某的哥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户口不等于居住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丁某仅以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就主张其具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然而户籍不等同于居住权,且被告丁某的哥哥曾承诺解决原告的住房问题也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原告就此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故原告丁某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定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案
户口和居住权是两个范畴的概念
原告为何会败诉呢?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模糊了户口和居住权两者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户口和房屋产权没有很大关系,户口不代表拥有产权和使用权;户口是国家为行使对人口的管理而设立的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而居住权则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是某个人因法定事由或原因而享有对某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果该房屋是售后公房的话,在买下产权前进入该房屋的,有权居住,如果按照94方案取得的产权的,还可以要求确认产权;
居住权的设定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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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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